8.没有法律根据而占有和使用财产;
9.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十四条 适用惯例和推定原则
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当事人之间又无协议约定时,得适用惯例和有类似规定的法律规范,但其适用不得违反本法典规定的基本原则。
第十五条 民法典的适用范围
1.本法典适用于自其生效时起设立的民事关系。
本法典根据法律或国会的决议也可适用于在其生效前设立的各种民事关系。
2.本法典的空间效力及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的所有领土。
3.本法典适用于定居国外的越南人在越南境内参加的民事关系,但法律有另行规定的民事关系除外。
4.本法典也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但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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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自然人
第四十一条 拥有国籍的权利
任何自然人都有权取得国籍。
国籍的取得和变更、越南国籍的取得和放弃及其条件、程序和方式,依国籍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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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编 涉外民事关系
第八百二十六条 涉外民事关系
本法典所规定的涉外民事关系,是指一方当事人为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或者法律事实产生、变更或消灭于外国,或者财产标的位于外国的民事关系。
第八百二十七条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民法、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外国法的适用
1.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的民事法律的各项规定均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本法典另有规定的除外。
2.如果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与本法典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
3.当本法典、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的其他法律或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时,该外国法得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如果外国法反致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法,则适用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法律。
民事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协议约定适用外国法,但不得违反本法典或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其他法律的规定。
4.当本法典、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的其他法律、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当事人协议对涉外民事关系无相关规定时,可适用国际惯例,但其适用不得违反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