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缔结合同自由原则
在遵守有关民事权利的设立和行使、民事义务的设立和履行的规定的条件下,缔结合同自由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在民事交易中,当事人自由协商。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威胁、阻止另一方,也不得强制或禁止另一方缔结合同。
依法做出的承诺和达成的协议在当事人之间具有执行力。
第八条 平等原则
在民事关系中,当事人平等。任何人不得以民族、性别、社会地位、经济能力、宗教信仰、文化水平和职业的差异为理由而对他人进行歧视。
第九条 诚实信用原则
在民事关系中,当事人应秉承诚实信用行事。当事人应不仅保护自身的合法权利和利益,还须尊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利和利益。他们应互助并为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创造有利条件。任何一方不得欺诈另一方。若其中一方主张另一方违背诚信义务,必须就此举证。
第十条 民事责任原则
当事人应积极履行其民事义务并对其义务的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承担个人责任。在故意不履行时,可根据法律规定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十一条 和解原则
在民事关系中,鼓励当事人之间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和解。
在民事诉讼中,任何人不得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
第十二条 民事权利的保护
1.自然人、法人和其他主体的各项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
2.任何权利主体在其民事权利受到损害时均可向法院或有关国家机关请求:
1)承认其民事权利;
2)停止侵害;
3)公开赔礼道歉或改正;
4)履行民事义务;
5)赔偿损失;
6)处以罚金。
第十三条 民事权利与义务的产生根据
民事权利与义务可基于以下事实产生:
1.依法签订的民事协议;
2.法院或其他国家机关做出的决定;
3.法律规定的法律事实;
4.知识产权法规定的智力成果;
5.对财产的依法占有;
6.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7.未经委托而管理他人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