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民法典(节录)
(注:越南民法典于1995年10月18日由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国会通过,并由1995年11月9日令颁布。该法典共7编838条,其中第7编主要涉及国际私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民法典宗旨
为保护自然人和组织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国家利益及公共利益,保证民事关系在法律上的公平和安全,创造有利于满足人民的物质和精神需要的有利条件,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制定本法典。
民法典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主体的法律地位,各主体在民事交往中财产和身份关系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本法典制定各主体参与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第二条 尊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利与利益原则
民事权利的设立和行使、民事义务的设立和履行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利与利益。
第三条 严格遵守法律原则
民事权利的设立和行使、民事义务的设立和履行应遵守本法典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根据、程序和形式。在法律没有规定时,当事人可以根据意思自治来共同约定其民事权利和义务,但是不得违反本法典所确立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尊重公德、公序良俗原则
民事权利的设立和行使、民事义务的设立和履行不得危害国家统一,应尊重越南境内共同生活的各民族的传统美德和优良风俗习惯、团结友爱的精神、“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高尚道德。
各少数民族人民在民事关系中可创造有利条件,以逐步提高本民族的物质和精神生活水平。
鼓励在老、幼和残疾人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时对其提供帮助。
第五条 尊重和保护人身权原则
由法律规定的民事关系中个人的人身权受法律的尊重和保护。
第六条 尊重和保护所有权和其他物权原则
主体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受法律保护。
法律鼓励对合法取得的财产的营利性使用。
任何人均有义务尊重和保护全民所有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