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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国际私法(杂项规定)

  18.—(1)本法修正案同被修正的法令适用范围相同。
  (2)第2部分第5条、第6条仅适用于英格兰和威尔士;第7条仅适用于苏格兰;第8条仅适用于英格兰、威尔士、苏格兰。
  (3)第3部分适用于英格兰、威尔士、苏格兰和北爱尔兰。
  19.本法可以简称为:1995年国际私法(杂项规定)。

附表 对第二部分作出的必然的与小的修正


  1972年《婚姻诉讼程序(一夫多妻)法》(C.38)
  1.—(1)1972年《婚姻诉讼程序(一夫多妻)法》之第2条,(在一夫多妻婚姻中之婚姻救济等:苏格兰)应作如下修改:
  (2)该法从第(1)款所指“婚姻”一词开始,应当代之以以下这句话——婚姻关系的任何一方现在或者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同一个以上的人缔结“婚姻”。
  (3)该法从第(3)款起,应代之以——
  “(3)得依法院规则制定下列条款——
  (a)依本条提起诉讼,应当向婚姻关系一方当事人的任何其他配偶送达诉讼通知;
  (b)为其他配偶在诉讼中参加听审的权利,在此类诉讼中应强调这些规则。
  1973年的《婚姻诉因法》(Matrimonial Causes Act 1973(C.18))
  2.—(1)1973年《婚姻诉因法》应作出如下修订。
  (2)在其第11条中(关于婚姻无效的根据)对于“虽为一夫多妻”应代以“如非一夫多妻”。
  (3)该法第47条(婚姻救济与宣告一夫多妻婚姻)——
  (a)其第(1)款中,从“婚姻”一词开始,应当用下面一句话取代“婚姻关系中任何一方与一人以上结婚或者在其婚姻存续期间与一个以上的人缔结了婚姻的”。
  (b)其第(4)款应当用下面的话取代——
  (4)得依法院规则制定下列条款——
  (a)依本条提起诉讼,应当向婚姻关系一方当事人的任何其他配偶送达诉讼通知,
  (b)为授予其他配偶在诉讼中参加听审的权利,在此类案件中应强调这些规则。
  1983年的《婚姻家庭法》
  3.对1983年的《婚姻家庭法》(解释)第10条,其第(2)款应由以下取代——
  “(2)因此宣布:本法适用于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尽管任何一方现在或者在婚姻关系存续的任何时候同一个以上的人缔结了婚姻。”
  1992年《社会保障与补助金法》(Social Security Contributions and Benefits Act)
  4.—(1)对1992年《社会保障与补助金法》应作如下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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