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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国际私法(杂项规定)

第二部分 依据准许一夫多妻的法律所缔结的婚姻的效力



  5.—(1)均未结婚的双方在英格兰、威尔士境外成立的婚姻,如果该婚姻乃依准许一夫多妻的法律缔结者,且任一方均在英格兰、威尔士有住所,依据英格兰和威尔士法律,该婚姻仍然有效;
  (2)本条并不妨碍依据国际私法规则审查另一国法律以确定婚姻的效力。
  6.—(1)上述第5条应视为适用于本部分实施前缔结的不为下述第(2)、(3)款所排除的婚姻:
  (2)上述第5条不适用于一方当事人在本条实施前缔结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后来婚姻:
  (a)该后来婚姻仅依本条有效,若上述第5条适用于在先婚姻为无效者;或
  (b)该后来婚姻依据本条为有效者。
  (3)上述第5条不适用于本部分实施前宣告无效的婚姻,不论该宣告乃由英格兰和威尔士签发或虽从他处取得了无效宣告,但已由英格兰、威尔士于实施本部分时加以承认者。
  (4)经由本条实施前启动的诉讼程序所获得的婚姻无效宣告,为了上述第(3)款的目的,应当视为在本部分实施以前已生效。
  (5)为适用上述第(3)、(4)款之目的,有管辖权的法院在有关婚姻致力的诉讼中或者在有关婚姻效力所产生之权利的任何诉讼中宣告婚姻无效的,应视同已被宣告为无效。
  (6)上述第5条适用于本部分实施前成立的婚姻时,不——
  (a)给予或影响享有下列利益的权利——
  (i)本部分实施前未立遗嘱死亡者或根据死亡之人所立遗嘱或遗嘱更改附件所享有的利益;
  (ii)在该一时刻前(除遗嘱或其附件以外),依据财产授予或其他财产处置行为所享有的利益;
  (b)给予或影响享有下列利益、抚养费、养老金及其他款项之权利
  (i)本部分实施前或实施前一段时间可为的支付,或
  (ii)本部分实施前,以死亡为可支付条件者;
  (c)本部分实施前一段时间或事件之税款;
  (d)影响爵位、荣誉称号之继承。
  (7)本条中“实施(Commencement)”意指本部分之实施。
  7.—(1)依据准许一夫多妻的法律成立婚姻者,如在苏格兰有住所,仍享有婚姻能力;
  (2)为避免不准确,一项婚姻依苏格兰法有效并于下述情况下亦属有效——
  (a)依据准许一夫多妻的法律;和
  (b)于其时婚姻当事人都未婚。
  只要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均未再次结婚,则就苏格兰法之所有目的而言,即使根据某一法律不允许一夫多妻,也给予该婚姻以相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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