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民法典(节录)
(1942年制定 1978年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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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适用于人的身份与行为能力以及家庭关系的法律
人的身份与行为能力以及家庭关系,适用其本国法。
但是,如果一外国人在意大利从事一项依其本国法为无行为能力的行为,而按照意大利法一公民应具有此种行为能力,则该外国人应被视为具有此种行为能力。但涉及家庭关系、死亡继承、赠与或处分位于国外的不动产的行为不在此列。
第十八条 适用于夫妻之间人身关系的法律
不同国籍的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适用婚姻存续间最后的共同本国法。如果没有共同本国法,则适用婚姻缔结时丈夫的本国法。
第十九条 适用于夫妻之间财产关系的法律
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适用婚姻缔结时丈夫的本国法。夫妻国籍的变更不影响他们的财产关系,但夫妻双方依据新的共同本国法作出的其他安排不在此列。
第二十条 适用于父母和子女之间关系的法律
父母和子女的关系,适用父亲的本国法。在仅确认母子或非婚生子由母亲单方认领的情况下,适用父亲的本国法。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的关系,适用收养人收养时的本国法。
第二十一条 适用于监护的法律
监护和其他保护无行为能力人的制度,适用无行为能力人的本国法。
第二十二条 适用于占有权、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的法律
占有权、所有权和其他动产和不动产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第二十三条 适用于死亡继承的法律
死亡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本国法,不论其财产在何处。
第二十四条 适用于赠与的法律
赠与适用赠与人的本国法。
第二十五条 适用于债的法律
合同之债适用缔约双方共同的本国法;如无共同的本国法,适用合同缔结地法。在任何情况下,缔约双方有不同的意思表示时,依缔约双方的意思而定。
非合同之债,适用引起债的事实发生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