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民法典(节录)
(1942年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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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人的身份与能力及家庭亲属关系适用其人的本国法。
外国人在意大利为某种行为,如依其本国法为无能力,而依意大利法为有能力,除亲属关系、死因继承、赠与或有关处分位于意大利境外的不动产的行为外,应认为有能力。
第十八条 不同国籍的配偶间的人身关系,适用他们婚姻存续期间最后的共同本国法;无共同本国法者,适用丈夫结婚时的本国法。
第十九条 配偶间的财产关系,适用丈夫结婚时的本国法。
配偶国籍的改变不影响他们之间的财产关系,除非双方依其新的共同本国法而另有约定。
第二十条 父母子女关系适用父亲的本国法,但如只查明母亲,或仅母认知其子,则适用其母之本国法。
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关系,适用养父母为收养时的本国法。
第二十一条 监护及其他保护无能力人的制度,适用无能力人的本国法。
第二十二条 占有权、所有权与其他动产及不动产财产权利,均适用动产及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
第二十三条 死亡继承,适用其继承发生争议的人死亡时所属的本国法,而不问财产位于何地。
第二十四条 赠与适用赠与人的本国法。
第二十五条 因契约发生的债,双方当事人有共同国籍者,适用其本国法;否则,适用缔约地法。但在任何情况下,如当事人另有意思表示,从当事人的选择。
非契约之债,适用其事实发生地的法律。
第二十六条 生前赠与行为或最后遗嘱行为,其方式适用各该行为完成地的法律,或适用支配行为实质的法律,或适用行为人的本国法,或在双方当事人有共同国籍时适用双方的本国法。
设定、转让与消灭对物权利的行为,其公告方式适用物本身所在地法。
第二十七条 管辖与程序问题,适用诉讼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