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判决内容不违反公共政策的要求。
第六十五条 外国裁定的承认
外国主管机关作出的有关亲属关系的存在、人的能力或者人身权的司法裁定将在意大利生效,只要该裁定是由根据本法指定其法律的国家的主管机关作出的,或者裁定是由另一国主管机关作出,但其依据该外国法产生效力,只要该裁定不与公共政策的要求相冲突并且被告的基本权利得到了满足。
第六十六条 有关任意管辖裁定的承认
有关任意管辖的外国裁定,如符合第六十五条的要求,则无需其他程序将得到承认,只要该裁定是由依据本法指定其法律的国家的主管机关作出的,或者裁定是由第三国主管机关作出,但其依据该外国法产生效力,或者依据相关意大利法的标准认为该裁决是由有管辖权的主管机关作出的。
第六十七条 关于任意管辖外国判决和裁定的执行以及拒绝承认
1.当有关任意管辖的外国判决和裁定没能得到遵守或其承认遭到拒绝时,以及需要强制执行时,任何当事人均可以要求被申请执行地的上诉法院决定承认的先决条件。
2.外国判决或者任意管辖裁定,以及符合第一款所提及请求的裁定,应当得以执行和强制执行。
3.如果外国裁决或裁定在某一诉讼中遭到反对,受理法院应作出只对这一诉讼生效的判决。
第六十八条 公共权力机关作出的并需在国外送达的裁定的执行和强制执行
第六十七条所列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公共权力机关作出的并需在某一外国送达的裁定在意大利的执行和强制执行,只要这种裁定是完全可以执行的。
第六十九条 基于外国司法机关请求的取证
1.外国司法机关有关讯问证人,专家证据、宣誓或者任何需要在意大利提取的证据的判决和裁定,应通过由此类行为实施地区的上诉法院作出判决而予以执行。
2.如果有关当事人请求提取证据,则应通过诉讼方式向法院提出申请,并应附具要求实施上述行为的外国判决或裁定经过证明的复本。如果请求系司法机关提出,则应通过外交途径提前申请。
3.上诉法院将决定是否同意取证的申请,一旦同意,则应将所有相关文件提交给有权法院。
4.也可以进行意大利法律规定之外的其他证据的提取及实施预备诉讼行为,除非与意大利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5.提取证据及实施预备诉讼行为应适用意大利法。但是,外国司法机关明确规定的形式应该得到满足,只要不与意大利法律的基本原则相冲突。
第七十条 通过外交途径的申请执行
如果实施预备诉讼行为中的提取证据是通过外交途径提出的,并且有关当事人没有委托代理人负责取证,负责该程序的司法机关应当作出必要裁定,并依职权实施该行为,书记员应送达相关文书。
第七十一条 外国文书的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