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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国际私法制度改革法

  第五十八条 单方面承诺
  单方面承诺由承诺作出地法支配。
  第五十九条 信用票据
  1.无论何种情形,有关汇票、本票、支票均由1930年6月7日日内瓦《关于解决汇票、本票法律冲突公约》和1931年3月19日《关于解决支票冲突公约》支配。前一公约包含于1932年8月25日第1130号王室法令之中,后又转化为1932年12月22日第1946号法令;后一公约包含于1933年8月24日第1077号王室法令之中,后又转化为1934年1月4日第61号法令。
  2.公约规定同样适用于发生在缔约国领土之外的义务,也适用于公约指定非缔约国法律的情形。
  3.其他信用票据受其发行地法支配。但是任何非主要义务应受各项义务发生地法支配。
  第六十条 自愿代理
  1.自愿代理受代理人营业地所在国的法律支配,只要代理人的行为符合其职业要求并且这种代理的成立为第三人所知或者应该为第三人所知。如果不符合上述条件,则适用代理人在特定案件中主要行使代理权的国家的法律。
  2.就形式而言,如果授予代理权的行为依据支配该行为实质有效性的法律或使该行为产生效力的国家的法律行为有效,则该行为应为有效。

第十一章 法定之债

  第六十一条 法定之债
  如果本法无其他现定,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未到期利益的支付以及其他任何法定之债由导致这种债产生的事实发生地法支配。
  第六十二条 侵权责任
  1.侵权责任由损害发生地法支配,尽管如此,遭受损害方可以要求适用导致损害结果的事件发生地法。
  2.如果侵权责任当事人系同一国国民,并且都是该国的居民,那么该国的法律应予适用。
  第六十三条 产品责任
  关于产品责任,被损害方可以选择适用制造商所在地法或制造商品的管理机构所在地法,或者产品销售地法,除非制造商能证明该产品未经其同意而在那个国家上市销售。

第四篇 外国裁定和判决的效力

  第六十四条 外国判决的承认
  外国主管机关作出的判决无其他的程序即可在意大利得到承认,如果:
  (1)依据意大利法律有关管辖权的标准,作出判决的主管机关具有管辖权;
  (2)依据诉讼进行地的法律,被告适时地送达开始诉讼的法律文件,并且被告的基本权利得到满足。
  (3)依据诉讼进行地的法律,诉讼当事人已陈述案件事实,或者已经依据诉讼进行地法宣布一方缺席;
  (4)依据判决宣告地法律,该判决为终局判决;
  (5)判决不与意大利法院或其他机关作出的任何其他终局性判决相冲突;
  (6)在外国诉讼程序进行之前,同一当事人之间就同一标的没有在意大利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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