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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国际私法制度改革法

  3.遗产的分割受继承所适用的法律支配,除非共同继承人合意指定由继承开始地法或者一项或多项财产所在地法支配。
  第四十七条 处分的能力
  遗嘱的设立、修改和撤销受遗嘱人在设立、修改或撤销遗嘱时对其有效的遗嘱人的本国法支配。
  第四十八条 遗嘱的形式
  就形式而言,如果一项遗嘱依据遗嘱作成地国法、遗嘱人作成遗嘱时或死亡时的本国法,遗嘱人住所地法或居所地法在形式上是有效的,则该遗嘱应为有效。
  第四十九条 国家继承
  无继承人,而继承的准据法又不把国家作为继承人的情形下,位于意大利的遗产应归意大利国家所有。
  第五十条 继承的管辖
  对于继承事项意大利法院应有管辖权,如果:
  (1)死者死亡时系意大利公民;
  (2)继承开始于意大利;
  (3)遗产中具有较大价值的部分位于意大利;
  (4)被告在意大利有住所或者居住在意大利或者被告接受意大利法院管辖,除非继承申请涉及位于国外的不动产;
  (5)继承请求涉及位于意大利的财产。

第八章 物权

  第五十一条 占有与物权
  1.对动产和不动产的占有、所有权以及他物权受财产所在地法支配。
  2.财产的取得与丧失也由财产所在地法支配,除非涉及继承事项,或者物权转让依据的是家庭关系或合同关系。
  第五十二条 运送中物的物权
  运送中的物的物权由目的法支配。
  第五十三条 动产的取得时效
  动产的取得时效受时效期满时该动产所在地法支配。
  第五十四条 对无形财产的权利
  对无形财产的权利由其使用国支配。
  第五十五条 有关物权行为的公示
  有关物权的取得、转移和消灭的行为的公示受该行为时财产所在地法支配。

第九章 赠与

  第五十六条 赠与
  1.赠与受赠与时赠与者本国法支配。
  1.赠与者在赠与时也可以用明示方式使该赠与由其居住地法支配。
  3.就形式而言,如果支配赠与实质有效的法律或者赠与发生地法认为赠与在形式上是有效的,那么该赠与即为有效。

第十章 合同之债

  第五十七条 合同之债
  无论何种情形,合同之债受1980年6月19日罗马《关于合同之债法律适用公约》的支配。该公约根据1984年12月18日第975号法令在意大利实施,但这并不妨碍其他应适用的国际公约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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