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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国际私法制度改革法

  第八条 确定管辖权的时间因素
  在确定意大利法院管辖权时,《民事诉讼法典》第五条应予适用。但如果确定管辖权的事实和规则是在诉讼过程中伴随产生的,则意大利法院应有管辖权。
  第九条 任意管辖
  除意大利法院具有的管辖权以及本法特别提到的情况之外,对于任意管辖事项,如果对其所做的判决涉及意大利国民或在意大利居住的人,或该判决涉及适用意大利法律的情形或关系,意大利法院具有管辖权。
  第十条 临时措施
  如果临时措施将在意大利执行,或意大利法院对案件实质有管辖权,则意大利法院对于此类措施具有管辖权。
  第十一条 不具管辖权的抗辩
  只有已出庭且不接受意大利法院管辖权的被告,才可以在诉讼的任何阶段和任何场合下提出不具管辖权抗辩。如果被告缺席,或在第五条适用的情况下,或依据某一国际协议排除了意大利法院的管辖权,则在诉讼的任何阶段和程度下,法院应依职权申明不具管辖权。
  第十二条 支配司法诉讼程序的法律
  在意大利法院进行的民事诉讼程序应由意大利法律支配。

第三篇 准据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三条 反致
  1.在以下条文中指向外国法时,对外国国际私法向另一国家现行法律的反致应予考虑,如果:
  (1)依据该国法律接受反致;
  (2)反致指向意大利法律。
  2.第一款应不适用于
  (1)本法规定根据有关当事人的法律选择而适用外国法的情况;
  (2)行为的法定形式;
  (3)与本篇第十一章规定有关的情况。
  3.对于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中提到的情况,只有当所指向的法律允许确定父母子女关系时,对此反致才应予考虑。
  4.在本法规定可以适用国际公约的任何情况下,公约中采用的关于反致问题的解决方式应予适用。
  第十四条 外国准据法的查明
  1.法院应依职权查明外国准据法。为此目的,除了国际公约中提到的方式外,他可以使用通过司法部获得的信息,或自专家或专门组织获得的信息。
  2.如果既便在当事人的协助下,法官无法查明指定的外国法,他应适用根据就同一问题所能提供的其他连结因素而确定的法律。如没有其他连结因素,则适用意大利法律。
  第十五条 外国法的解释和运用
  外国法应根据其本身的解释和运用标准而予以适用。
  第十六条 公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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