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国际私法制度改革法
(1995年5月31日第218号法令)
第一篇 总则
第一条 范围
本法应决定意大利的管辖权,确立选定准据法的标准,并支配外国判决和裁定的效力。
第二条 国际公约
1.本法的规定不应影响意大利作为缔约一方的任何国际公约的适用。
2.对此类公约的解释应考虑公约的国际性特点以及一致适用的需要。
第二篇 意大利的管辖权
第三条 管辖的范围
1.如果被告的住所在意大利居住,或在本国有一位依据《民事诉讼法典》第七十七条能够出席法院的代理人,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意大利法院将享有管辖权。
2.此外,根据由1971年6月21日第804号法案实施、并经修正对意大利生效的1968年9月27日签署于布鲁塞尔的《民商事管辖权和判决执行公约》及《议定书》第二篇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确定的标准,包括对于被告住所不在缔约国境内而属于公约适用范围的任何事项,意大利法院应享有管辖权。对于不属于公约适用范围的其他事项,其管辖权也应依据地域管辖权的标准而决定。
第四条 管辖权的接受与限制
1.在依据第三条不能确定管辖权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协议由意大利法院管辖,而且此类接受有书面证明,或被告未在其答辩陈述中作无权管辖抗辩而到庭应诉的,意大利法院应有权管辖。
2.如果有书面证明而且诉讼涉及可让渡的权利,则一项选择外国法院或仲裁的协议,可以限制任何意大利法院的管辖权。
3.如果该外国法院或仲裁员拒绝管辖或无法审理诉讼,则此种限制不具效力。
第五条 涉及位于国外的不动产物权的诉讼
意大利法院对于涉及位于国外的不动产物权的诉讼不具管辖权。
第六条 先决问题
对于不属于意大利管辖范围的问题,如其解决就决定在意大利法院提起的诉讼而言是必要的,意大利法院应享有附带审判权。
第七条 未决诉讼
1.当在一项诉讼中提出了涉及相同当事人之间相同标的及相同权利诉讼的未决诉讼抗辩,意大利法院如认为外国法院的判决可能在意大利法律制度中产生效力,则其可中止本院诉讼。如果外国法院拒绝管辖或该外国判决依意大利法律未获承认,意大利应有关当事人的请求可继续进行诉讼。
2.未决诉讼的条件应依据诉讼提起地国家的法律确定。
3.如果意大利法院一项诉讼的结果取决于在外国法院进行的未决诉讼的结果,意大利法院若认为该外国判决可能在意大利法律制度中产生效力,则其可中止本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