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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门人民民主和国有关国际私法的规定

  第三十条 继承与遗嘱
  1.(1)继承适用死者死亡时之本国法。
  (2)遗嘱以及基于死亡而作的其他处理措施,适用遗嘱人或处理人立遗嘱时,或作处理时之本国法律。
  2.(1)继承位于也门人民民主共和国国内的财产,在任何情况下,均应依共和国法律确定。
  (2)如果遗嘱人以遗嘱处理位于共和国国内的财产,则订立或撤销遗嘱的(自然)人的能力,适用同一法律确定。
  第三十一条 所有权与财产
  占有权、所有权、其他关于财产的权利,以及与之有关的关于保护债务人权利的规定,应适用产生法律关系之事实出现时,财产所在地的法律。
  第三十二条 法律行为
  1.生前法律行为所生之债,适用行为人或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
  2.若无确定的准据法,则除因特殊情况必须适用行为地法或行为实施地法外,应适用行为人之国籍国法,或当事人之共同国籍国法。
  3.行为地之确定,适用也门人民民主共和国法律。
  4.但是,有关财产的行为,应适用财产所在地法。
  第三十三条 行为的方式
  1.生前或基于死亡而作之法律行为的方式,适用行为地法。
  2.行为的方式可适用支配行为内容的法律,如行为人之国籍国法,或当事人之共同国籍国法。
  3.但是,如果在外国缔结之行为,符合也门人民民主共和国法律规定的要件,则应视为有效。
  4.也门各机构、团体所实施的有关外贸方面的法律行为的方式,以及批准的方式,不管这些行为在何处实施,均应适用共和国法律。
  5.涉及位于共和国国内财产的法律行为,适用也门人民民主共和国法律。
  第三十四条 非合同之债
  1.非合同之债,适用产生债之事实出现地国家的法律。
  2.但是,在受害者要求时,也得适用也门人民民主共和国法律。
  第三十五条 诉讼程序
  1.诉讼程序,包括管辖权问题,适用诉讼进行地法律(法院地法)。
  2.但是,诉讼时效问题,应适用调整该法律关系的法律。
  第三十六条 外国法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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