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门人民民主和国有关国际私法的规定
(注:南也门关于国际私法的这些条款,规定在其民法典的总则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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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外国人
1.居住在也门人民民主共和国国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与也门公民享有同样的民事权利。
2.本法也适用于外国法人。
3.也门人民民主共和国于立法时,允许制定特殊的例外规定。
4.若外国对也门公民的民事权利采取限制措施,部长会议也可根据报复原则,决定对这些国家的公民采取限制措施。
第二十六条 法律关系的定性
为寻找准据法,而对含有涉外因素的法律关系的范围的确定,适用也门人民民主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七条 能力
1.人之能力适用其本国法。但是,在也门人民民主共和国国内缔结的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依共和国法律确定。
2.有关法定管理、监护、保佐以及其他保护无能力人与失踪人制度的实质性问题,适用被保护人之本国法律。
但是,如果外国法的适用会明显损害人权,则应适用也门人民民主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八条 法人
1.外国法人:公司、社团、基金会及其他实体的法律地位,适用该法人主要的并有效的管理机构所在国法律。
2.但是,如果该法人的主要活动在也门,则应适用也门法律。
第二十九条 家庭关系
1.婚姻的有效性、婚姻的效力、婚姻的结束以及子女权利的实质要件,适用也门人民民主共和国法律,如果:
(1)双方当事人之一为也门公民;
(2)双方当事人是国籍不同的外国人。
2.但是,双方当事人是具有相同国籍的外国人,则适用该国法律。
3.如果当事人一方改变国籍以诈欺法律,则即使双方当事人国籍不同,也不适用共和国法律。
4.(1)即使双方当事人为相同国籍的外国人,但如果外国法的适用会明显损害人权,亦应适用共和国法律。
(2)上项规定的适用应包括,关于婚姻能力、结婚有效性的条件、子女的父权关系及针对父母的经济权利方面的保障的规定。
5.父母子女间的抚养之债,适用抚养义务人国家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