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匈牙利国际私法

  (一)离婚的要件依起诉时夫妻共同的属人法。
  (二)如果起诉时夫妻的属人法不同,依最后共同属人法。在无最后共同属人法的情况下,如一方为匈牙利公民,则依匈牙利法,否则依夫妻最后共同住所地法。
  (三)如果夫妻从未有过共同住所,则适用法院或其他机构地法。
  第四十一条 离婚适用外国法时,有下列例外:
  (一)如依外国法不能离婚或认为离婚要件不具备,而匈牙利法认为具备时,可以离婚;
  (二)即使按照外国法存在绝对的离婚理由,也要审查夫妻关系是否无可挽回地完全破裂;
  (三)离婚不能以有过失为根据。

子女与生父的地位

  第四十二条
  (一)确定生父或生母以及子女被否认时推定生父的问题,适用子女出生时的属人法。
  (二)生父对子女的承认,适用承认时子女的属人法。对怀胎而尚未出生的子女的承认,适用承认时生母的属人法。
  (三)如果根据匈牙利法或承认时承认地的法律承认在方式上是有效的,则以后不得因方式上的原因而视为无效。

收养

  第四十三条
  (一)收养的要件,适用收养时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和属人法。
  (二)匈牙利公民收养非匈牙利公民,必须取得匈牙利监护机关的同意。
  (三)非匈牙利公民收养匈牙利公民,必须取得匈牙利监护机关的同意。
  (四)只有在收养符合匈牙利法律规定的条件下,监护机关才可同意或者批准收养。
  第四十四条
  (一)收养的法律上效果和收养的终止适用收养人或者终止收养时的属人法。
  (二)如果养父母收养或者终止收养时的属人法不相同,收养和终止收养的法律上效果:
  1.适用夫妻最后的共同属人法;
  2.如果没有共同属人法,则适用夫妻收养或者终止收养时的共同住所地法;
  3.如果没有共同住所,适用法院地或者其他机构地法。

父母子女的法律关系

  第四十五条
  (一)父母子女问的家庭法律关系,特别是子女的姓名、保护、监护、法定代理、扶养和财产管理,适用子女的属人法,但对父母的赡养除外。
  (二)本条规定也适用于未确认生父时的抚养子女的义务。

比较有利于子女的法律的适用

  第四十六条 如果匈牙利法律对子女比较有利,则匈牙利公民或者永久居住匈牙利的子女的家庭法律地位、父母子女间的家庭法律关系和抚养子女的义务,应适用匈牙利法。

亲属扶养

  第四十七条 亲属互相扶养的义务、条件、程序和方法,应根据扶养权利人的属人法确定。

监护

  第四十八条
  (一)设置监护和终止监护的要件,适用被监护人的属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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