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反交通或其他安全规章的侵权行为以侵权行为地法作为准据法。
(二)如果侵权行为或不行为是对登记的船舶或飞机实行的侵权行为的损害及其后果,应依发生法律上损害时该船舶或飞机的旗帜国或标志国法决定,即使该项损害发生于该国的国家管辖之外,也是一样。
第三十四条
(一)匈牙利法院不得对匈牙利法不认为是非法的行为决定责任。
(二)匈牙利法院不得对侵权行为决定匈牙利法所不认可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五条 不当得利及其法律上后果,适用利益发生地法。
第六章 继承法
第三十六条
(一)继承法律关系依遗嘱人死亡时的属人法。对期待遗产继承的购买和处分也适用该法。
(二)遗嘱依遗嘱人死亡时属人法。遗嘱或撤销遗嘱,如果依照匈牙利法或者下列各法为有效,在方式上即认为有效:
1.遗嘱签署时或撤销时的行为地法,或者
2.遗嘱签署时或撤销时或遗嘱人死亡时遗嘱人的属人法,或者
3.遗嘱签署时或撤销时或遗嘱人死亡时遗嘱人的住所地法或惯常居所地法,或者
4.在不动产遗嘱的场合,不动产所在地法。
第七章 家庭法
婚姻及其效力
第三十七条
(一)婚姻有效的实质要件依双方当事人缔结婚姻时共同的属人法。如果双方当事人的属人法在缔结婚姻时不同,婚姻只有在满足双方当事人的属人法所要求的实质要件时才认为有效。
(二)婚姻有效的形式要件适用婚姻举行时的举行地法。
(三)如果婚姻双方当事人都是匈牙利公民,可由匈牙利外交机构举行结婚仪式,但以该外交使节经部长会议授权履行这种职能为限。这种婚姻应认为在匈牙利举行。
(四)在判断婚姻是否成立和撤销婚姻时,适用婚姻及其效力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一)如果外国人意欲在匈牙利结婚,他必须证明其属人法对缔结婚姻没有障碍。必要时,司法部长可以免去证明。
(二)如果依匈牙利法缔结婚姻有不可逾越的障碍,则不能在匈牙利缔结婚姻。
(三)如果匈牙利公民或在匈牙利居住的无国籍人意欲在国外结婚,应由首都、州、市议会的行政机构证明按照匈牙利法缔结婚姻没有障碍。
(四)如果匈牙利公民的住所在国外,应由匈牙利外交机构出具证明。
夫妻身份和财产关系
第三十九条
(一)夫妻身份和财产关系,包括夫妻使用的名字,赡养和夫妻财产制,适用起诉时夫妻共同的属人法。
(二)如果夫妻在起诉时的属人法不同,适用其最后的共同属人法,若没有最后的共同属人法,则适用夫妻最后的共同住所地法。
(三)如夫妻没有共同住所,适用法院地或其他机构地法。
(四)夫妻属人法的变更不影响按照以前的法律所确定的名字的使用以及有效地确立的财产上的效果,包括赡养和夫妻财产制。
离婚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