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匈牙利国际私法

  (二)法人的属人法为法人登记国法。
  (三)如果法人按照几个国家的法律进行登记,或者依其主事务所所在地法无须登记,其属人法为其设立章程指定的主事务所所在地法。
  (四)如果依设立章程法人并无主事务所,或有几个主事务所,并且并未依任何国家的法律进行登记,其属人法为管理中心所在地法。
  (五)法人个别登记的分支机构或工厂的属人法为分支机构或工厂的登记国法。

第三章 知识产权

著作权

  第十九条 著作权依被请求保护的国家的法律。

工业产权

  第二十条
  (一)对发明者或其利益继承人的保护,适用专利证发生或专利申请地国法。
  (二)第一款的规定也应适用于其他工业产权(工业外观设计、商标等)。

第四章 所有权和其他物权

  第二十一条
  (一)除本法令有其他规定外,所有权、其他物权、抵押权和占有依物之所在地法。
  (二)与法律有关的事实发生时物之所在地法,是物权的准据法。
  第二十二条
  (一)动产的对抗占有适用对抗占有期间届满时物之所在地法。
  (二)改变物之所在地不间断对物之对抗占有。
  第二十三条
  (一)已经登记的船舶、飞机的财产权的成立、保持和终止,适用其旗帜或标志国法。
  (二)运输中动产的物权以目的地法为准据法。但是,这类财产的强制出售、贮藏和抵押的物权上效力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三)旅行者随身携带的个人用品之物权依其属人法。
  (四)如果企业(商店)的财产作为整体由继承人继承,物权法的改变——不动产物权法的改变除外——适用被继承人属人法。
  (五)如果物之所有权由于法院的命令或执行而转移,财产的取得适用发出命令的法院或执行该事件的机关的所属国法。

第五章 债法

合同

  第二十四条 对合同适用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或在此以后选择的法律。如果没有选择法律,则根据本章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对一些特别类型的合同的准据法。
  第二十五条 下列各种合同适用订立合同时下列当事人的住所地法、居所地法、商业主事务所所在地法或工厂所在地法。
  (一)买卖合同,适用出卖人的上述法律;
  (二)租赁或用益租赁合同适用出租人的上述法律;
  (三)与使用和利用著作权有关的合同,适用被许可人的上述法律;
  (四)与使用和利用专利和其他工业产权有关的合同,适用许可人的上述法律;
  (五)仓库保管合同,适用受寄人(仓库业者)的上述法律;
  (六)委托合同,适用被委任人的上述法律;
  (七)行纪合同,适用行纪人的上述法律;
  (八)商业代理合同,适用代理人的上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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