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个人身份和人格权依其属人法决定。
(二)因人格权受到侵犯而发生的请求权适用损害发生当地和当时的法律;但是,如果匈牙利法规定对受害人的赔偿更为有利,则依匈牙利法。
第十一条
(一)人的国籍决定其属人法,国籍的变更不影响原有的个人身份和建立在原有国籍基础上的权利和义务。
(二)如果一人具有几个国籍,而其中一个是匈牙利国籍,其属人法为匈牙利法。
(三)如个人具有多重国籍,但都不是匈牙利国籍,或者无国籍,其属人法为其住所地法。对于有几个外国永久居所的个人,适用与其关系最密切的那个国家的法律。
(四)如果按以上各规定不能决定人的属人法,而且他没有住所,其属人法以惯常居所决定。如个人的几人惯常居所中的一个在匈牙利,应适用匈牙利法。
第十二条
(一)住所是个人永久居住地或以永久居住的意思居住的地方。
(二)惯常居所是个人无永远居住的意思而较长期居住的地方。
第十三条 在匈牙利享受庇护的个人的身份依匈牙利法。这一规定不影响其原有的个人身份所确定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一)私人从事经济活动、生产或买卖的资格,依获准从事经济活动地法。
(二)如果从事经济活动不需要许可或者得到了几个国家的许可,其从事私人经济活动的资格依主事务所所在地法。
第十五条
(一)除法规有其他规定外,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人格权和财产权适用对匈牙利居民适用的同一法律。
(二)依其属人法无行为能力或者只有有限行为能力的外国人为取得日常生活需要而在匈牙利进行的财产法上的交易,如按照匈牙利法有行为能力的,应认为有行为能力。
(三)如果交易的法律后果发生在匈牙利,而且依匈牙利法有行为能力,应当承认依其属人法无行为能力或者只有有限行为能力的外国人,在其他财产法上的交易有行为能力。
第十六条
(一)失踪人的最后属人法为宣告死亡、证明死亡和失踪的准据法。
(二)如果匈牙利法院为国内的法律利益宣告外国人死亡、失踪或决定该人死亡的证明,应适用匈牙利法。
作为法律主体的国家
第十七条
(一)在本法令的效力范围内,匈牙利国家的法律关系适用匈牙利法,但下列情况除外:
1.匈牙利国家明示同意适用的外国法;
2.法律关系涉及匈牙利国家所有或正在购置中的外国不动产;
3.法律关系涉及对外国经济组织的参加。
(二)第一款的规定只有在互惠的条件下才可以适用于外国人。
法人
第十八条
(一)法人的法律能力、从事经济活动的资格、人格权和成员之间的法律关系,适用属人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