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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尼斯国际私法典

  第四十九条 离婚和分居由提出诉讼时有效的双方共同本国法支配;双方没有共同国籍的,由他们的最后共同住所

地法支配;双方始终没有共同住所的,由法院地法支配。
  诉讼中的临时保全措施由突尼斯法律支配。
  第五十条 监护由离婚的准据法支配,或由儿童的本国法或住所地法支配。法官应适用对儿童最有利的法律。
  第五十一条 扶养义务由权利人的本国法或住所地法支配,或由义务人的本国法或住所地法支配。
  法官应适用对权利人最有利的法律。
  无论如何,配偶间的扶养义务由离婚的准据法支配。
  第五十二条 法官应在下列法律中选择适用对成立有关儿童的亲子关系最有利的法律:被告的本国法或住所地法;

儿童的本国法或住所地法。
  关于亲子关系的争议由成立亲子关系的准据法支配。
  第五十三条 收养的要件由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各自的属人法支配。
  收养的效果由收养人本国法支配。
  具有不同国籍的配偶为共同收养的,收养的效果由共同住所地法支配。
  由其他抚养人实施的监护的准据法依据本条上述规则确定。

第四章 继承

  第五十四条 继承由被继承人死亡时的本国法,或其最后住所地所在国法或遗产所在地国法支配,上述法律均限于

国内法的范畴。
  继承的准据法未将位于突尼斯的财产分配给任何可继承的自然人时,此种财产应归属于突尼斯。
  第五十五条 遗赠由立遗嘱人死亡时的本国法支配。
  遗嘱的形式由立遗嘱人的本国法或遗嘱成立地法支配。
  第五十六条 赠与由赠与合意成立时赠与人的本国法支配。
  赠与的形式,由赠与人的本国法或赠与文书成立国法支配。

第五章 财产

  第五十七条 财产的动产或不动产性质应依据其所在地国法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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