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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尼斯国际私法典

  第四十条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由其本国法决定,法人的行为能力由其业务执行地国法律支配。
  根据金钱交易的缔结地国法,该交易的一方当事人为有行为能力的,该当事人即不能依据其本国法或其出生地国法

或其业务执行地国法,提出自己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主张,除非缔结合同时对方当事人已经或应当知道此种

情况。
  第四十一条 监护由未成年人或禁治产人本国法支配。
  但是,如果未成年人或禁治产人在应当采取临时措施或紧急措施时正处于突尼斯,或者此种措施关涉到位于突尼斯

的动产或不动产,则应根据突尼斯法律采取此种措施。
  第四十二条 利益相关人的名称由其本国法支配。
  如果利益相关人民事身份的改变将引起其名称的变化,准据法为支配其民事身份的改变的效果的法律。
  第四十三条 自然人的权利由其本国法支配。
  与法人人格相关的权利由其组成地国法支配,或由其业务执行地国法支配。
  第四十四条 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的条件及效果由被宣告人最后本国法支配。

第三章 家庭法

  第四十五条 婚姻的实质要件分别由配偶双方各自的本国法支配。
  第四十六条 婚姻的形式要件由配偶双方的共同本国法或婚姻仪式举行地法支配。
  如果配偶一方为某一承认多配偶制国家的侨民,民事身份官员或公证人只能根据证实该当事人与任何其他婚姻关系

无关的官方证明为其成立婚姻。
  第四十七条 配偶双方各自的义务由双方共同本国法支配。
  配偶双方无共同国籍的,准据法为最后共同住所地法;双方始终无共同住所的,准据法为法院地法。
  第四十八条 夫妻财产制由举行婚姻仪式时夫妻双方的共同本国法支配;当时双方国籍不相同的,由他们最先设立

的共同住所地法或婚姻契约缔结地法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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