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突尼斯国际私法典

  上述证明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对惯例的证明也应以书面形式提出。
  如果无法证明外国法律的内容,则应适用突尼斯法律。
  在任何情况下,禁止反言原则应得到尊重。
  第三十三条 对冲突规则所指定的外国法律的理解,应依照包含于其正式渊源中的应适用的准则的整体含义进行。
  第三十四条 法官在适用外国法律时,应一并适用该国对它的解释。
  最高法院对外国法律的解释享有最终控制权。
  第三十五条 无论其结果指向突尼斯法律或指向外国法律,均不允许反致或转致,除非法律有相反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以公共秩序为由排除外国法律的适用,只能由法官在外国法律的规定与突尼斯法律体系的基本精髓相

抵触时提出。
  法官在根据公共秩序排除外国法律的适用时,无须考虑争议当事人的国籍。
  根据公共秩序排除外国法律的适用,不取决于争议与突尼斯法律秩序所具有的联系的紧密程度。
  排除外国法律的适用,仅限于其与突尼斯国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相冲突的范围之内。
  排除外国法律某些规定的适用时,法官应适用突尼斯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如果依据突尼斯冲突规则所指向的法律,某种事实或情况已在外国合法生效,仅其效果与突尼斯的国

际公共秩序相抵触,则对该种效果应予承认。
  第三十八条 根据立法动机必须适用的突尼斯法律的有关规定应当直接适用,而不论冲突规则如何指定。
  法官可以适用某项未被冲突规则指定的外国法的有关规定,只要此种规定被证实与需解决的法律事实或情况具有紧

密的联系,而且根据其目的该种规定确实有适用的必要。
  外国法律的公法性质不妨碍其适用或对此予以考虑。

第二章 人法

  第三十九条 人法规则由利益相关人的本国法支配。
  如果利益相关人具有多重国籍,法官只接受其实际国籍。
  如果多重国籍人具有突尼斯国籍,准据法为突尼斯法律。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