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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尼斯国际私法典


免。
  第二十五条 外国、本法典第十九条所指的外国法人可以放弃对其财产所享有的执行豁免。
  此种放弃应当确定、明示并且毫不含糊。

第五编 准据法

第一章 通则:法律冲突

  第二十六条 对于涉外法律关系,法官将依据本法典所定规则确定应适用的准据法,本法典未规定相应规则的,法

官将根据连结关系在法律上的不同类别客观地确定应适用的准据法。
  第二十七条 目的在于确定决定准据法之选择的冲突规则的识别,应依据突尼斯法律上的分类进行。
  为了识别之目的,在分析突尼斯法律中不存在的某司法机构的各项因素时,应依据该机构所属国的法律。
  在识别过程中,应考虑到有关因素在各国法律中所属的不同类别及其在国际私法上的特性。
  属于国际条约范围内的识别问题,应依据该条约对有关问题所作的特殊分类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有关法律不同类别的冲突规则属于公共秩序的范畴,当事人各方无权决定其是否适用。
  除此之外的规则,法官也应予以适用,但当事人可以通过明示的方式排除其适用。
  第二十九条 准据法应根据有关的法律事实或情况发生时的连结因素确定,或根据前述法律事实或情况产生效果时

的连结因素确定。
  第三十条 法律规避是指人为地改变与实际存在着的法律事实或情况相关的连结因素,其目的在于规避突尼斯法律

或规避某外国法律——根据应适用的冲突规则的指定,该外国法律本应得到适用。
  在此情况下,连结因素的改变将不予考虑。
  第三十一条 冲突规则所指定的法律所包含的过渡条款,应予适用。
  第三十二条 在其所知的范围内,法官可以依职权主动地就外国法律的内容提出证明,但不得超过合理的时限,当

法官不能在上述条件下提出证明时,可要求当事人提供协助。
  在其他情况下,当事人有义务提供有关外国法律的内容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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