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尼斯国际私法典
(1998年11月27日由第98—97号法律公布)
第一编 通则
第一条 本法典各项规定旨在决定有关各种国际性私法关系的下列事项:
1.突尼斯司法机关的司法管辖权;
2.外国判决在突尼斯的效力;
3.司法管辖豁免与执行豁免;
4.准据法。
第二条 如果在一项法律关系的各项具有决定意义的构成要素中,至少有一项同时关涉到突尼斯的法律秩序和其他
一个或几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秩序,该法律关系具有国际性。
第二编 突尼斯司法机关的管辖权
第三条 如果被告的住所位于突尼斯,则不论当事人的国籍如何,对于在他们之间发生的民事和商事争议,突尼斯
司法机关均有权管辖。
第四条 如果当事人各方指定由突尼斯司法机关管辖,或被告对此予以接受,突尼斯司法机关有权管辖;除非争议
的客体是与某项位于突尼斯境外的不动产有关的物权。
第五条 突尼斯司法机关在下列情况中同样具有管辖权:
1.关于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诉讼,损害或引起该责任的事实发生在突尼斯境内的;
2.关于在或应在突尼斯履行的合同的诉讼,除非合同中的管辖权条款指定由外国法院管辖;
3.关于某项位于突尼斯的动产权利的争议;
4.关于知识产权的争议,当事人在突尼斯请求对该权利予以保护的。
第六条 突尼斯司法机关在下列情况中也具有管辖权:
1.关于未成年人的亲子关系或保护未成年人的措施的诉讼,该未成年人居住在突尼斯的;
2.关于扶养义务的诉讼,债权人居住在突尼斯的;
3.关于发生于突尼斯的继承的诉讼,以及关于因继承而引起的动产、不动产移转的诉讼,有关财产位于突尼斯的
。
第七条 如果突尼斯法院尚未结束对一个案件的审理,则对于与之相关的另一诉讼,突尼斯法院也有权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