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拉圭国际私法(节录)
(1941年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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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千三百九十三条 当事人的户籍身份及行为能力适用住所地的法律。
第二千三百九十四条 法人的成立与行为能力适用其得到承认的国家的法律。但是它在该国境内进行与其成立时的经营宗旨有关的经营活动必须符合乌拉圭法律规定中的有关条款。
第二千三百九十五条 婚姻缔结的能力和形式、婚姻缔结及婚姻缔结的有效性适用婚姻缔结地的法律。
第二千三百九十六条 婚姻双方的人身关系、夫妻的分居和离婚以及父母与子女的关系适用缔结婚姻时的住所地法。
第二千三百九十七条 婚姻双方在婚姻财产方面的法律关系适用结婚后第一个住所地国家的法律,此项规定适用于物之所在地国家的法律对纯属物权关系有所规定的一切场合。
第二千三百九十八条 任何财产的所有权与占有权,无论是绝对的还是相对的,以及它在各种物权属性上的法律关系,均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第二千三百九十九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产生、性质、效力和后果适用该行为发生地的法律,并且还要符合对1889年民法中有关契约的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八条(包括该条)所作的解释规定。
第二千四百条 对死者遗留的财产,完全按其死亡时财产所在地的法律规定行使法定继承权或遗嘱继承权。
第二千四百零一条 (有关国际管辖)。
第二千四百零二条 (有关诉讼程序)。
第二千四百零三条 本节的规定在法律适用和法院管辖权上不可以依当事人的意志而改变,这种意志只能在以法律为准绳而赋予它的范围内起作用。
第二千四百零四条 在我国,绝不允许适用与公共秩序的根本原则相抵触的外国法律。
第二千四百零五条 废除与本法不一致的规定,特别是民法典序言部分的第四条和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