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关于修改和补充《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民事立法纲要》的法令
(1977年5月16日)
为进一步完善调整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和外国组织在苏联法律地位的立法,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决定:
一、对苏联1961年12月8日法令批准的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民事立法纲要作如下修改和补充:
(一)以下述措辞表述第一百二十三条①(注①:内容从略。):
(二)以包含下述内容的第一百二十三条之一补充《纲要》②(注②:内容从略。):
(三)以下述措辞表述第一百二十四条③(注③:内容从略。):
(四)在第一百二十六条第1款之后补充包含下述内容的第二款④(注④:内容从略。):
(五)以包含下述内容的第一百二十六条之一、第一百二十六条之二、第一百二十六条之三、第一百二十六条之四补充《纲要》⑤(注⑤:内容从略。):
二、对苏联1961年12月8日法令批准的《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民事诉讼程序纲要》作如下修改和补充:
(一)第四条第四款以如下措辞表述:
“法院也审理外国公民、无国籍、外国企业和组织参与的诉讼。”
(二)第六十条以如下措辞表述:
“无国籍人有权诉诸苏联法院,并享有与苏联公民相同的民事诉讼权利。”
(三)以包含下述内容的第六十条之一补充《纲要》:
第六十条之一:苏联法院对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参与的民事案件或纠纷,以及对当事人双方中有一方居住于国外的有关纠纷的司法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