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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内加尔家庭法(节录)

  合法的亲子关系和准正,依决定婚姻效力的法律。非婚生亲子关系,依母亲本国法,认领,依父之本国法。
  子女与未婚父母国籍不同时,可适用的法律为子女的本国法。
  因确立亲子关系而变更子女的国籍时,这种变更可选择对子女最有利的时机以确定可适用的法律。
  对收养人和被收养人所要求的收养条件,依双方各自的本国法。当两个国家的法律涉及收养人与被收养人时,双方必须符合两国法律所规定的条件。
  当配偶双方要求收养时,对收养人所要求的条件,由决定婚姻效力的法律规定。
  第八百四十五条 与第五编有关的问题
  人的行为能力及无行为能力的确认,依无行为能力人本国法。
  当事人一方因本国法,或因一项判决而无行为能力的,可被宣告为对契约的外国当事人一方无对抗力,但以契约缔结地法不承认这种无行为能力,且该外国当事人缔约时并非由于疏忽而不知道这种无行为能力为条件。
  第八百四十六条 与第六编有关的问题
  继承效力,依配偶本国法,配偶国籍不同时,依共同住所地法;如无共同住所,依共同居所地法;如无共同居所,依法院地法。
  第八百四十七条 与第七编有关的问题
  涉及与继承范围、继承顺序以及继承人之间各自资产与债务的转移有关的遗产归属问题,由死者本国法确定。
  关于继承选择权、继承人的占有、共同继承、遗产分割以及调整债务比例的程序,由继承开始地法确定。
  继承不动产和营业资产时,该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依财产所在地法。
  第八百四十八条 与第八编有关的问题
  遗嘱的形式,依立遗嘱地法确定。但遗嘱同样可以依立遗嘱明示选择的其他法律订立。
  遗嘱继承,依死者本国法。继承规则由继承开始地法确定。
  赠与的方式,依行为地法,但也可依照各厅明示选择的其他法律。
  默示赠与的效力,由赠与行为地法调整。
  可自由赠与的份额和继承人对特留份的权利依死者本国法,减少捐赠的方式和顺序依继承开始地法。
  第八百四十九条 本国法的确定
  塞内加尔人,依其本国法,即使另一国家视其具有该国国籍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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