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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联邦国际私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 合同的转让,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调整受让的债权关系的法律。债务人对转让人和受让人所选择的法律不得提出异议。
  劳动者转让债权时选择所适用的法律的,必须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三款有关劳动合同的规定才有效。
  合同转让的方式,排他地适用调整转让合同的法律。
  转让人与债权人的内部关系适用调整转让关系的法律。
  第一百四十六条 合法转让适用调整原债务人和新债务人关系的法律,没有这种关系的,适用调整债权关系的法律。本条规定不适用于保护债务人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 货币,适用货币发行地国家的法律。
  有关债的范围、选择货币的效力,适用调整债务关系的法律。
  采用何种货币进行支付的问题,适用货币支付地国家的法律。
  第一百四十八条 债权的消灭,包括时效,适用调整债权关系的法律。
  通过偿付方式消灭债权的,适用进行偿付的法律。
  债务的重新发生、债务的更新和偿付,适用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

第五节 外国法院的判决

  第一百四十九条 外国法院作出的有关债权债务的判决,符合下述条件的,瑞士予以承认:
  (一)判决由被告住所地或习惯居所地法院作出的;
  (二)对营业机构提出的索赔诉讼,判决已由营业机构所在地法院作出的。
  此外,符合以下条件的,瑞士也可以承认:
  (一)因合同之债而提起的诉讼,判决已经在合同履行地国家法院作出,被告在瑞士没有住所的;
  (二)分期付款销售的买主提起索赔诉讼,判决已经由买主的住所地或习惯居所地法院作出,且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的;
  (三)因劳动合同而提起的索赔诉讼,判决已经在劳动地法院作出,且被告在瑞士没有住所的;
  (四)对营业机构的活动所提起的诉讼,判决由营业机构所在地法院作出的;
  (五)因不当得利提起的诉讼,判决由不当得利行为地或结果地法院作出,且被告在瑞士没有住所的;
  (六)因侵权行为而提起的诉讼,判决由侵权行为实施地或侵权结果发生地法院作出,且被告在瑞士没有住所的。

第十编 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条 本编的规定适用于一切公司、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上述组织机构统称“公司”。
  不设立部门机构的简单公司,适用本法有关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
  公司的所在地依公司章程或合同的规定确定,章程或合同没有作出规定的,只要第三者能够承认,则可以将公司的管理中心地视为公司的所在地。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所在地的瑞士法院对于根据公司法向公司提起的诉讼、向公司成员提起的诉讼以及根据公司法向公司的负责人提起的诉讼行使管辖权。
  对于根据公司法向公司成员或公司负责人提起的诉讼,被告的住所地或习惯居所地的瑞士法院同样可以行使管辖权。
  因发行公司债券而提起的诉讼,由债券发行地的瑞士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二条 根据本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而向公司负责人或外国公司提起诉讼,其管辖权属于:
  (一)被告住所地或习惯居所地的瑞士法院;
  (二)公司的实际管理中心所在地的瑞士法院。
  第一百五十三条 设立于国外的公司,其财产在瑞士境内的,保护财产的措施适用财产所在地法律。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如果符合公告或符合登记的规定的,可以适用依其成立的国家的法律。
  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适用公司的实际管理中心所在地国家的法律。
  第一百五十五条 除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至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调整公司问题的法律,可以适用于下述事项:
  (一)公司的法律性质;
  (二)公司的设立和撤销;
  (三)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四)公司的名称和字号;
  (五)公司的组织机构;
  (六)公司内部的关系如公司与公司成员的关系;
  (七)违反公司法规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八)公司债务;
  (九)为公司进行活动的人员的代表权限。
  第一百五十六条 因通过公告等方式发行公债而提出的索赔,适用调整公司的法律或公债发行地国家的法律。
  第一百五十七条 对于在瑞士商务登记处登记注册的瑞士公司的名称或字号的保护,适用瑞士法律。
  公司在瑞士商务登记处没有登记注册的,其名称或字号的保护适用调整不正当竞争或侵害公司权益的法律。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与第三者进行的法律活动,公司不得推诿已经对公司机构的代表权限或代表人的权限作出限制,来拒绝适用第三者的住所地或习惯居所地法律。
  第一百五十九条 一家依照瑞士法律设立、并在瑞士境内经营业务的外国公司,以公司名义进行活动的责任,适用瑞士的法律。
  第一百六十条 一家外国公司在瑞士设立分公司,该分公司的活动适用瑞士法律。
  这类分公司的代表权适用瑞士法律。被任命为该公司的代表人员应在瑞士设立住所,并向瑞士商务登记处登记注册。
  瑞士联邦委员会有权决定登记注册的方式。
  第一百六十一条 如果调整公司关系的外国法律允许、公司不经过解散和重新设立即可适用瑞士法律。但是公司应该符合该外国法律规定的条件,并符合瑞士法律有关公司组织形式的规定。虽然不完全符合外国法律规定的条件,但是瑞士联邦委员会同意这种法律地位的变更,尤其是涉及瑞士公司的重大利益时,亦同。
  第一百六十二条 在瑞士商务登记处登记注册的公司,自从它将业务中心迁至瑞士,并在瑞士商务登记处登记注册后,即开始适用瑞士法律。
  没有在瑞士商务登记处登记注册的公司,只要它明确声明自愿受瑞士法律约束,并与瑞士有充分联系的,在它表示接受瑞士法律后,可以适用瑞士法律。
  外国公司在瑞士登记注册之前,应拟制一份资产报告,说明其资产符合瑞士法律的规定,报告应由经瑞士联邦委员会认可的委托人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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