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四条 双方当事人缔结合同时都在场的,合同形式适用合同的准据法,或适用合同缔结地法律。
双方当事人缔结合同时不在场的,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形式,只要符合意思表示人意思表示时的习惯居所地法律即可。
为保护当事人一方的利益,合同的形式可以适用合同的准据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合同的履行方式,适用履行行为完成地法律。
第一百二十六条 代理合同中,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关系适用代理合同的准据法。
代理人所从事的与被代理人、缔约第三人有联系的活动条件适用代理人的营业机构所在地法律;如果代理人没有营业机构或缔约第三人不承认的,适用代理人主要活动地法律。
如果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联系产生于劳动合同,代理人没有自己的营业机构的,被代理人的营业机构即被推定为代理人的营业机构;
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样适用于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代理权的效力问题。
第二节 不当得利
第一百二十七条 因不当得利而提起的求偿诉讼,其管辖权属于被告住所地或习惯居所地的瑞士法院。
第一百二十八条 因不当得利而提起的求偿诉讼,如果不当得利起因于某一法律关系时,适用调整这种关系的法律。
如果不存在这种法律关系,则适用不当得利行为发生地国家的法律,当事人也可以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第三节 侵权行为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有关侵权行为的诉讼,其管辖权属于被告住所地、习惯居所地或营业机构所在地的瑞士法院。
如果被告在瑞士既没有住所,又没有习惯居所的,诉讼可由侵权行为地或结果发生地的瑞士法院管辖。
如果被告为数人的,且诉讼事实和法律理由相同,可以合并审理。最先收到诉讼请求的法院享有排他的管辖权。
第一百三十条 有关原子核设施或核物质运输中发生的损害赔偿,其诉讼管辖权属于损害事实发生地的瑞士法院。
损害事实发生地无法确定的,诉讼管辖权属于:
(一)如果损害责任应由核设施经营者承担的,核设施所在地的瑞士法院;
(二)如果损害责任应由运输许可证持有人承担的,持有人住所地的瑞士法院。
第一百三十一条 直接对担保人提起有关民事责任的诉讼,其管辖权属于担保人在瑞士的营业机构所在地、侵权行为发生地或侵权结果发生地的瑞士法院。
第一百三十二条 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可以随时协商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有关侵权行为的诉讼,如果加害人与受害人在同一国家具有共同习惯居所的,适用该国的法律。
如果加害人与受害人在同一国家没有共同习惯居所的,诉讼适用侵权行为实施地国家的法律。然而,如果侵权结果发生于另一国家,并且加害人应当预见结果发生的,适用该另一国家法律。
尽管如此,但是如果侵权行为侵害了当事人之间的某一法律关系的,有关侵权行为的诉讼,适用调整该法律关系的法律。
第一百三十四条 因交通运输事故而提出的索赔,适用1971年5月4日《关于交通运输事故法律适用的海牙公约》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五条 因产品存在瑕疵或缺陷而提出的索赔适用:
(一)被告主要营业机构所在地或习惯居所地国家的法律;
(二)取得产品的国家的法律,除非被告能证明该产品通过商业渠道进入该国并未经过他的同意;
如果对产品存在瑕疵或缺陷而提起的诉讼适用外国法律的,在瑞士提出的补救请求,只能根据瑞士法律的规定实行处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因不正当竞争而提出的损害赔偿,适用发生损害结果的市场所在地国家的法律。
不正当竞争造成当事人的商业利益或工业利益损害的,适用受损害人营业机构所在地国家的法律。
本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予以保留。
第一百三十七条 妨碍竞争,适用直接给受损害人以影响的市场所在地的法律。
如果该诉讼适用外国法律的,在瑞士提出的补救请求,只能根据瑞士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一百三十八条 对于不动产排放物造成损害所提起的诉讼,原告有权选择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或损害结果发生地法律。
第一百三十九条 受印刷品、无线电、电视或其他大众传播工具的诽谤而提出的损害赔偿诉讼,原告可以在下述几项法律中选择所适用的法律:
(一)受害人的习惯居所地国家的法律;
(二)加害人的主要营业机构所在地或习惯居所地国家的法律;
(三)侵权结果发生地国家的法律。
定期播放的广播的侵权行为,适用播放地国家的法律。
第一百四十条 如果侵权行为人为数人的,各侵权行为人,不论是主要当事人还是同伙,都适用各自的法律。
第一百四十一条 如果调整侵权行为的法律或调整担保合同的法律有规定的,受害人可直接向担保人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
第一百四十二条 调整侵权行为的法律可以适用于侵权行为能力、责任的范围和承担责任的条件以及责任人等问题。
为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可以考虑适用担保地的法律。
第四节 共同条款
第一百四十三条 债权人对数个债务人同时享有债权的,其结果适用调整债权人与债务人关系的法律。
第一百四十四条 债务人向其他共同债务人的求偿权,只有当调整他们双方关系的法律有规定时,才可以进行直接求偿或代位求偿。
向共同债务人提出求偿,适用调整共同债务人债务的法律。仅涉及债务人向债权人提出求偿的问题,适用调整债权人债务的法律。
承担共同责任的机构所提出的求偿,适用调整该机构的法律。求偿的可接受性,适用本条前两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