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对调整抵押权的法律不得提出异议。对于票据抵押或其他权益的抵押也是如此。
第一百零六条 商业证券上指定有所适用的法律的,适用该指定的法律。没有指定的,有关的问题适用证券签发人的营业机构所在地的法律。
如果证券涉及某项动产物权的,有关的物权适用调整证券的法律。
如果某项货物的物权为数人共有的,则可直接按照调整货物关系的法律决定何人享有优先权。
第一百零七条 上述规定不适用于有关船舶、航空器或其他运输机械的物权问题。
第一百零八条 外国法院作出的关于不动产物权的判决,如果该判决由不动产所在地国家作出,或为该国家所承认的,瑞士予以承认。
外国法院作出的有关动产物权的判决,符合下述条件的,瑞士予以承认:
(一)如果该判决由被告住所地国家所作出;
(二)如果该判决由动产所在地国家所作出,并且被告在该国拥有习惯居所的;或
(三)判决由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作出。
第八编 知识产权
第一百零九条 有关知识产权的诉讼,其管辖权属于被告住所地或提起保护请求地的瑞士法院。但有关知识产权的有效性和在外国注册事项的诉讼除外。
如果对数名被告提起诉讼,诉讼的事实和法律理由相同,法院可以合并审理。最先收到诉讼请求的法院审理此案。
如果被告在瑞士没有住所,有关知识产权的有效性和在瑞士注册事项的诉讼,由注册人商务机构所在地或注册管理机关所在地的法院行使管辖权。
第一百一十条 知识产权,适用提起知识产权保护诉讼的国家的法律。
因侵权行为而提起的诉讼,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有关知识产权合同的问题,适用本法有关合同的条款(第一百二十二条)。
第一百一十一条 外国法院作出的有关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判决,符合下述条件的,瑞士予以承认:
(一)如果该判决由被告住所地国家作出;或
(二)如果该判决由向其提起知识产权保护请求的国家作出,且被告在瑞士没有住所的。
但是,外国法院作出的有关知识产权有效性和注册事项的判决,只有当这些判决由向其提起保护请求的国家作出或被该国所承认时,瑞士才予以承认。
第九编 债权
第一节 合同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有关合同的诉讼,其管辖权属于被告住所地或习惯居所地的瑞士法院。
如果被告在瑞士拥有营业机构的,该营业机构在经营中所产生的合同之债的诉讼,其管辖权属于营业机构所在地的瑞士法院。
第一百一十三条 如果被告在瑞士既没有营业机构,又没有住所或习惯居所的,若诉讼涉及合同之债,合同履行地的瑞士法院可以行使管辖权。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有关分期付款销售合同的诉讼,其管辖权属于:
(一)购买人在瑞士境内的住所地或习惯居所地法院;
(二)销售人在瑞士的住所地或习惯居所地的法院。
购买人不得预先拒绝其住所地或习惯居所地法院的管辖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有关劳动合同之债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习惯居所地的瑞士法院管辖,或者由劳动地的瑞士法院管辖。
劳动者提起诉讼,由其在瑞士的住所地或习惯居所地的法院管辖。
第一百一十六条 合同适用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
当事人选择法律应采用明示方法,或从合同条款及有关情况中作出肯定的判断。
当事人随时都可以选择法律或对其作出修正。如果在缔结合同时已选定所适用的法律的,该法律从合同成立之日起支配该合同。第三者的权利予以保留。
第一百一十七条 对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作出选择的,则合同适用依可知的情况中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是指特征性义务履行人的习惯居所地国家,如果合同涉及业务活动或商务活动的,指营业机构所在地国家。
以特征性义务履行人来决定最密切联系的关系时,下述合同的特征性义务履行人分别为:
(一)赠与合同中,赠与人;
(二)财产使用合同中,给予使用的一方当事人;
(三)劳务合同中,提供劳务的一方当事人;
(四)仓储合同中的保管人;
(五)担保合同中的担保人。
第一百一十八条 货物买卖适用1955年6月15日《关于有体动产买卖法律适用的海牙公约》。
本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予以保留。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有关不动产及其使用合同,适用不动产所在地国家的法律。
当事人可以选择所适用的法律。
但是合同形式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不动产所在地法律规定适用其他法律的除外。不动产位于瑞士境内的,合同的形式适用瑞士法律。
第一百二十条 消费者为购买与其业务或商务活动无关的、专供个人或家庭使用的物品而形成的消费合同,适用消费者习惯居所地国家的法律。
(一)如果供货人在该国收到订货单;
(二)如果缔结合同的要约或广告在该国发出、且消费者为缔结合同而完成了必要行为的;或
(三)消费者受供货人的鼓励,为订货而来到外国的。
不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所适用的法律。
第一百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通常进行劳动地方的国家的法律。
如果劳动者在整个国家进行劳动时,劳动合同适用营业机构所在地国家的法律,或雇主的住所地或习惯居所地国家的法律。
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劳动者习惯居所地国家的法律,或雇主的营业机构所在地、住所地或习惯居所地国家的法律。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有关知识产权的合同,适用知识产权转让人或特许人习惯居所地国家的法律。
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所适用的法律。
雇主与雇员签订的合同,涉及知识产权的,且雇员在工作范围内获得创造发明的,适用调整雇佣合同的法律。
第一百二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向对方提出要约,对方保持沉默的效力适用该方习惯居所地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