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父母与婚生子女的关系
1.父母与婚生子女的关系适用父母共同本国法。没有共同本国法的,适用其共同惯常居所地法。
2.如果父母的惯常居所不在同一国家的,适用父亲的属人法。如果由母亲单独行使父母权的,可适用母亲的属人法。
第五十八条 准正
1.准正的条件和效力适用父亲结婚时的属人法。如果准正以其他法律行为为基础的,适用该行为完成时父亲的属人法。
2.如果结婚以后,父亲的属人法发生变更的,根据新法律所实现的准正同样有效。
第五十九条 非婚生子女的亲子关系
1.非婚生子女的亲子关系的成立适用承认准正时子女生父母的属人法。
2.父母与非婚生子女的关系适用父母的共同本国法。没有共同本国法的,适用其共同惯常居所地法。如果父母的惯常居所地不在同一国家的,适用子女的属人法。
3.如果只有父母一方承认子女的,则父母与非婚生子女的关系适用承认一方的父亲或母亲的属人法。如果父母一方已经去世,则适用生存的父亲或母亲一方的属人法。
4.双方都没有配偶的男女所生的非婚生子女与其生父母的关系,适用生父或生母的属人法。
第六十条 养子女的亲子关系
1.养子女的亲子关系的成立适用收养人的属人法。如果收养人为配偶双方或被收养人是收养人的配偶的子女的,适用收养人夫妻共同本国法。没有共同本国法的,适用共同惯常居所地法,没有惯常居所地的,适用丈夫的属人法。
2.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关系,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之间的关系,适用收养人的属人法。然而,在前款第二种情况下,适用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3.如果依调整收养人与生父母关系的法律,收养关系不成立的,或上述法律不确认收养关系的,收养关系不成立。
第六十一条 准正、承认或收养的特殊条件
1.如果未来被准正的子女的属人法规定,准正、非婚生子女的亲子关系或养子女的亲子关系的构成,以被准正者的同意为条件,则应遵守这一规定。
2.第三者无论与其存在着家庭关系还是监护关系,如果调整这一法律关系的法律规定应征得第三者利害关系人的同意为条件的,得征得其同意。
第六小节 继承法
第六十二条 准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