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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萄牙民法典(节录)

  婚姻形式适用婚姻举行地法。但下面条款的规定除外。
  第五十一条 例外条款
  1.两个外国人之间缔结婚姻可以依其各自的本国法所规定的形式,到其所属国驻葡萄牙的外交代表机构所在地或领事馆举行婚姻仪式,只要该国法律授权其外交代表或领事以该项权利。
  2.葡萄牙人之间或葡萄牙人与外国人之间在外国缔结婚姻,可以在葡萄牙外交代表机构所在地或领事馆,或在天主教神职人员面前举行婚姻仪式。在上述情况下所缔结的婚姻,都应通知主管机关予以公告。
  3.葡萄牙人之间或葡萄牙人与外国人之间依教会法所缔结的婚姻,被视为是天主教婚姻,不管该婚姻形式是否符合当地法律,该婚姻得在教会主管人员处进行登记。
  第五十二条 夫妻关系
  1.夫妻关系适用其共同本国法。但下列条款的规定除外。
  2.夫妻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其共同惯常居住地法。没有共同惯常居所地的,适用丈夫的属人法。
  第五十三条 婚约与夫妻财产
  1.婚约和夫妻财产制的实质与效力,适用婚姻缔结时夫妻共同本国法。
  2.夫妻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婚姻缔结时夫妻共同惯常居所地法,没有共同居所的,适用婚姻缔结时丈夫的属人法。
  3.如果准据法为外国法,夫妻一方在葡萄牙国内拥有惯常居所的,可以选择本民法典中所规定的其中一项夫妻财产制。
  第五十四条 夫妻财产制的变更
  1.如果符合本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可以变更财产制协议。
  2.新的夫妻财产制协议不具有溯及力。
  第五十五条 夫妻分居、财产分割、离婚
  1.本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夫妻分居、财产分割和离婚。
  2.如果在婚姻持续期间,法律有所变更的,夫妻的分居和离婚适用分居或离婚时有效的法律。
  第五十六条 亲子关系
  1.亲子关系适用子女出生时,婚姻解除时或宣告婚姻无效时母亲及其配偶的共同属人法。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其共同惯常居所地法。
  2.夫妻没有共同惯常居所地的,适用前款规定时间的丈夫的本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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