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当事人只能指定与其重大利益有关的或与案件有关的法律为其准据法。
第四十二条
1.当事人没有指定准据法的,单方法律行为适用意思表示人的惯常居所地法;合同适用当事人各方共同惯常居所地法。
2.没有共同居所的,如果是无报酬的合同,适用非受益方的惯常居所地法;如果是其他合同,适用缔约地法。
第四十三条 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适用管理人主要活动地法。
第四十四条 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适用向财产所有权人交还财产的地方的法律。
第四十五条 侵权责任
1.侵权责任,无论是产生于非行为、风险,还是由某些合法行为所引起的,都适用造成损害的主要行为实施地国家的法律。因不作为造成的侵权责任,适用责任者本应作为的行为地法。
2.如果侵权结果发生地国的法律认为行为人是侵权人,但侵权行为实施地法不认为是侵权人的,适用前者的法律。
3.如果侵权行为人和受害人具有相同国籍,或拥有共同惯常居所地的,恰好双方都临时在国外,则可适用其共同本国法或共同惯常居住地法。
第四小节 物法
第四十六条 物法
1.占有权、所有权和其他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2.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被视为位于目的地国家的领域内。
3.正在经过登记注册的运输工具上运输的物的物权,适用运输工具登记地国法。
第四十七条 不动产的占有权和使用权
不动产的占有权和使用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如果该法对此有所规定的。在其他情况下,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
第四十八条 知识产权
1.著作权适用作品第一次发表地国家的法律。如果作品尚未发表,适用作者的属人法。
2.工业产权适用产权获得地国家的法律。
第五小节 家庭法
第四十九条 缔结婚约或夫妻财产协议的能力
缔结婚约或夫妻财产协议的能力,适用当事人双方各自的属人法。
第五十条 婚姻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