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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萄牙民法典(节录)

  跨国法人的属人法指该法人成立时章程中所规定的国家的法律,如果章程中未对此作出规定的,即为其主要机构所在地国家的法律。

第二小节 法律行为

  第三十五条 意思表示
  1.意思表示的成立,解释适用调整行为实质的内法律。该法律同时适用于意思表示的瑕疵问题。
  2.对意思表示的接受适用意思表示人与接受人的共同惯常居所地法。没有共同惯常居所地的,适用意思表示地法。
  3.对意思表示的沉默,同样适用意思表示人与沉默者的共同惯常居所地法。没有共同惯常居所地的,适用收到要约地的法律。
  第三十六条 意思表示方式
  1.意思表示方式适用调整行为实质的法律。意思表示方式通常只要符合意思表示地的法律即可,但调整行为实质的法律规定有在外国完成的行为应符合特殊方式的除外。
  2.意思表示的方式除符合行为地法律规定的方式外,如果符合行为地冲突规范所指向的外国法中规定的方式,也同样有效。
  第三十七条 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适用调整代理关系的法律。
  第三十八条 机构代理
  法人以其职能机构为代理行为的,适用该法人的属人法。
  第三十九条 合意代理
  1.合理代理的产生、变更、代理权的终止和效力,适用代理权行使地国家的法律。
  2.如果代理人在被代理人指定的国家之外行使代理权,并与第三者进行交往的,适用被代理人惯常居所地国家的法律。
  3.如果由专业性代理机构行使代理权,且第三者知道这一情况的,适用专业性代理机构所在地国家的法律。
  4.如果代理行为所涉及的是不动产的占有和管理,则准据法为不动产所在地国家的法律。
  第四十条 时效与失效
  时效与失效适用调整与时效或失效有关的权限的法律。

第三小节 债法

  第四十一条 法律行为之债
  1.因法律行为而产生的债及债的实质适用当事人指定的法律,或愿意适用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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