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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萄牙民法典(节录)

  1.属人法同样可适用于自然人民事权利的存续问题,自然人的监护权以及对自然人民事权利的限制。
  2.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不享有未得到葡萄牙法律承认的任何形式的监护权。
  第二十八条 无行为能力的人的法律适用
  1.如果自然人依据其本国法为无行为能力的人,而依据葡萄牙法为有行为能力的人,其在葡萄牙所从事的法律行为为有效。
  2.但是如果当事人的对方知道该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的人,或该当事人的行为属单方法律行为,或属于家庭法和继承法范畴,或属于位于国外的不动产的产权问题,前款规定不予适用。
  3.如果无行为能力人在外国为某一法律行为,而该行为地国的法律规定有与本条前款相同条文的,依该行为地国的法律。
  第二十九条 既得权
  属人法的变更,并不影响根据以往属人法所获得的权利。
  第三十条 监护
  为保护无行为能力的人而实行的监护,适用无行为能力的人的属人法。
  第三十一条 属人法的确定
  1.自然人的属人法,即其本国法;
  2.当事人在其惯常居所地国家依该国法律所完成的行为,在葡萄牙仍然有效。
  第三十二条 无国籍人
  1.无国籍人的属人法为其惯常居所地法。未成年人和禁治产人的属人法为其法定住所地法。
  2.没有惯常居所的,可适用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②(注②: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没有惯常居所的,依当事人的临时居住地,如果临时居住地无法确定的,依当事人在场的地点。)
  第三十三条 法人
  1.法人的属人法,为其主要管理机构的实际所在地法。
  2.法人的属人法主要适用于法人的能力、法人的设立、经营、机构的权限、成员的加入与撤出、权利与义务、法人及其机构、成员对第三者的责任、法人的变更、终止及解散。
  3.法人的所在地从一国迁往另一国的行为,并不导致法人的终止,只要法人的原所在地国法与新的所在地国法的规定与此相同即可。
  4.属人法不同的两个法人,其合并应同时遵守两项不同的属人法。
  第三十四条 跨国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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