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调整当事人国籍问题中,如果其准据法为存在数个不同法域的国家的法律的,得依该国的国内区际冲突规范确定各种不同情况所应适用的法律。
2.如果该国没有国内区际冲突规范的,可适用该国的国际私法规范。如果其国际私法规范的条款不足的,可以将当事人惯常居所所在的法域的法律作为支配当事人的法律。
3.在有关立法从地域上说是统一的,但仍然存在着多种调整不同种类当事人的法律规范时,如果这些法律规范发生冲突的,得依该立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法律规避
为规避原先应适用的法律,故意制造新的法律事实而导致适用另一项法律的行为无效。
第二十二条 公共秩序保留
1.冲突规范所指向的外国法,如果与葡萄牙国际公共秩序规范的基本原则相抵触的,拒绝适用。
2.在这种情况下,可适用该外国法中其他最为合适的法律规范,也可以适用葡萄牙的国内立法。
第二十三条 外国法的解释和查明
1.对外国法的解释,得依该外国法所属的法律制度进行,并得符合该外国法律制度中的解释规则。
2.在外国法内容无法查明,又无法确定有关因素缺乏选择准据法的依据时,适用相对来说较为适宜的法律。
第二十四条 在船舶上完成的行为
1.在港口或飞机场之外的船舶或航空器上完成的行为,适用船舶或航空器的登记地国家的法律。
2.军用船舶或航空器视为国家领土的一个组成部分。
第二节 冲突规范
第一小节 属人法的范围及其确定
第二十五条 属人法的范围
自然人的地位、能力、家庭关系、财产继承关系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但法律另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法律人格的产生与终止
1.自然人的法律人格的产生和终止适用各个自然人的属人法。
2.如果某一法律效力取决于双方当事人死亡的先后顺序,而双方当事人的不同的属人法对推定死亡的先后顺序的规定不一致时,适用本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①(注①:本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如果某一法律效力取决于双方当事人死亡的先后顺序,在无法确定死亡先后顺序时,推定为两人同时死亡。)
第二十七条 自然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