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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斯拉夫区际冲突法

第四章 支配继承问题的法律

  第三十四条 支配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的死亡公民的继承准据法为他死亡时的住所所在的共和国或自治省的法律。
  如果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公民于死亡时在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领域内无住所,支配继承的法律为他死亡时他是其公民的共和国的法律。
  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公民制作遗嘱的能力,根据遗嘱作成的时间,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指定的法律决定。
  第三十五条 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公民的遗嘱,如果是按照立遗嘱地所在的共和国或自治省的法律、或立遗嘱人住所所在的共和国或自治省的法律、或立遗嘱人是其公民的共和国的法律、或对处理遗产有管辖权的法院所属的共和国或自治省的法律、或支配该项继承的共和国或自治省的法律订立的,该遗嘱在法律上即正式有效。
  第三十六条 如果按照国际私法规则,支配死亡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的继承的法律为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的法律,准据法为该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死亡时住所所在的共和国或自治省的法律;如果他在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领域内无住所,准据法为遗产或大部分遗产所在的共和国或自治省的法律。

第五章 支配管辖权问题的法律

  第三十七条 如果按照一个共和国或自治省的规则,该共和国或自治省的主管机关对一项争议的解决有管辖权,按照另一个共和国或自治省的规则,其主管机关对该项争议的解决也有管辖权,而起诉请求先在某一共和国或自治省提出时,该项争议的解决即由该共和国或该自治省的主管机关管辖;如果起诉请求是在同一日提起的,由先开始诉讼程序的共和国或自治省的主管机构管辖。
  虽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如诉讼涉及对不动产的权利时,不动产所在的共和国或自治省的主管机关对解决该争议有专属管辖权。
  第三十八条 如果按照国际私法规则,对一项争议有管辖权的主管机关为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的机关时,该规则所指定的共和国或自治省的主管机关有管辖权。
  如果按照国际法规则,管辖权的确定以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的国籍作基础时,当事人的住所或居所所在的共和国或自治省的主管机关有管辖权;但如他在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领域内无住所或居所时,他是其公民的共和国的主管机关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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