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际私法规则,推定父亲或推定母亲不是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公民,而应适用于确认或否认父亲身份或母亲身份的法律为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的法律时,准据法为推定父亲或推定母亲的住所所在的共和国或自治省的法律。但是,如果他们在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领域内无住所时,准据法为子女住所所在的共和国或自治省的法律,或者如果该子女在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领域内无住所时,为该子女是其公民的共和国的法律。
第二十九条 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公民被收养的要件由被收养人住所所在的共和国或自治省的法律决定;但如果依照该法不能收养时,上述收养的要件由收养人住所所在的共和国或自治省的法律或者由他是其公民的共和国的法律决定。
第三十条 如果收养人或被收养人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而按照国际私法规则应适用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法律时,支配收养的法律为被收养的人住所所在的共和国或自治省的法律;但被收养人在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领域内无住所,而收养人是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公民时,准据法为收养人住所所在的共和国或自治省的法律;或者,如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在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领域内均无住所时,准据法为收养人或被收养人是其公民的共和国的法律。
如果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均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收养是在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而按照国际私法规则应适用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法律时,准据法为被收养人住所所在的共和国或自治省的法律;但如被收养人在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领域内无住所时,准据法为收养人住所所在的共和国或自治省的法律;或者,如收养人在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领域内也无住所时,准据法为收养发生地所在的共和国或自治省的法律。
第三十一条 支配收养人与被收养人间权利义务的法律与支配父母也子女间的权利义务的法律相同(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五条)。
第三十二条 支配收养的终止的法律与适用于该收养的法律相同。
第三十三条 支配未成年人或丧失行为能力的人的监护、监护人的权利义务以及监护的终止的法律为应受监护的人的住所所在的共和国或自治省的法律;如他在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领域内无住所,准据法为他是其公民的共和国的法律。如果按照国际法规则,应适用于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的监护的法律为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的法律时,准据法为应受监护的人的住所或居所所在的共和国或自治省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