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斯拉夫区际冲突法

  第二十四条 如果按照国际私法规则,在父母和子女中有一人为外国人的情况下,应适用于父母和子女间相互权利义务的法律为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的法律时,准据法为父母和子女的住所所在的共和国或自治省的法律;如果他们在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领域内无共同住所,准据法为扶养请求人住所所在的共和国或自治省的法律,或者,在被请求人为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的公民时,准据法为被请求扶养人所在的共和国或自治省的法律。如果有适用本条第一款的情况下,父母和子女在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领域内均无住所,支配他们相互权利义务的法律为其中一人具有南斯拉夫国籍时是其公民的共和国的法律。
  第二十五条 如果按照国际私法规则,应适用于父母和子女均为外国人时相互间权利义务的法律为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的法律时,准据法为父母和子女住所所在地共和国或自治省的法律;但如果他们在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领域内无共同住所时,准据法为被请求扶养人住所所在地共和国或自治省的法律;但是,如果该人在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领域内无住所,而请求扶养人在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领域内有住所,准据法为该请求扶养人住所所在的共和国或自治省的法律。
  第二十六条 支配父母子女以外的亲属间扶养的法律为被请求扶养人住所所在的共和国或自治省的法律;但是,如果该人在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领域内无住所,准据法为他是其公民的共和国的法律。
  第二十七条 支配亲权的丧失、延长或恢复的法律为该父或母住所所在的共和国和自治省的法律;但是如该父或母在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领域内无住所,准据法为他是其公民的共和国的法律,如果按照国际私法规则,父母中有一人是外国人而关于他的亲权的丧失、延长或恢复应适用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的法律时,准据法为该父或母住所所在的共和国或自治省的法律;但是如该父或母在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领域内无住所,准据法为该子或女住所所在的共和国或自治省的法律,或者为他是其公民的共和国的法律。
  第二十八条 支配确认或否认父亲身份或母亲身份的法律为被推定为父或被推定为母(以下称为“推定父亲”或“推定母亲”)的住所所在的共和国或自治省的法律;如果推定父亲或推定母亲在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领域内无住所,准据法为他是其公民的共和国的法律。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