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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斯拉夫区际冲突法

  如果配偶双方不是同一共和国的公民,离婚的准据法为结婚地所在的或结婚所依照的法律所属的共和国或自治省的法律。
  第十九条 如果配偶双方在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领域内无共同住所,也非同一个共和国的公民,并且婚姻是由一外国机关主持的,支配离婚及其法律上的后果的法律为配偶一方住所所在的共和国或自治省的法律。如果配偶双方在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领域内均无住所,准据法为审理该离婚诉讼的法院所属的共和国或自治省的法律。
  第二十条 如果配偶一方为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的公民,另一方为外国人,或配偶双方均为外国人,并且按照国际私法规则,支配离婚及其法律上的后果的法律为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的法律,准据法为配偶双方最后共同住所所在的共和国或自治省的法律。如他们在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领域内无最后共同住所,并且是在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领域内结婚的,准据法为结婚地所在的共和国或自治省的法律;如果是在国外由外国机关主持结婚的,准据法为审理离婚诉讼的法院所属的共和国或自治省的法律。
  第二十一条 支配宣告婚姻无效和宣告婚姻关系不存在以及这种无效婚姻和被宣告不存在的婚姻的法律后果的法律,为确定结婚要件的准据法所属的共和国或自治省的法律。
  第二十二条 支配亲子间的权利义务的法律为父母和子女的住所所在的共和国或自治省的法律。如果父母和子女不住在同一共和国或同一自治省,支配其相互权利义务的法律为他们是其公民的共和国的法律。
  如果父母和子女既不住在同一共和国或同一自治省,又不是同一共和国的公民,支配其相互权利义务的法律为试图行使其权利的父母或子女的住所所在的共和国或自治省的法律;或者为该父母或该子女是其公民的共和国的法律,但以该法律对他更为有利时为限。
  第二十三条 父母或子女一方在国外时,支配父母和子女间的相互权利义务的法律为子女或父母住所所在的共和国和自治省的法律,或者,如果对扶养请求人更为有利时,为该请求人是其公民的共和国的法律。
  如果父母和子女在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领域内均无住所,支配其相互权利义务的法律为他们是其公民的共和国的法律;如果他们不是同一共和国的公民,准据法为扶养请求人是其公民的共和国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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