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在确定准据法时,如果关于事实、法律关系的存在或不存在、或某种权利基于这种权利对有关法律关系适用的共和国或自治省的法律得以确定发生争议时,关于该事实,或该法律关系的存在或不存在,或该权利的争议,应依照其主管机关对有关问题的决定有管辖权的共和国或自治省的法律解决之。
第八条 如果依照本法,适应于自然人的特定法律关系的法律是该人为其公民的共和国的法律时,适用于在一自治省领域内有住所或居所的塞尔维亚社会主义共和国的公民的法律是该自治省的法律,但以该法律关系由该自治省的法律支配,并且有关冲突是另一个共和国的法律同该自治省的法律之间的冲突为限。
第二章 支配身份事项的法律
第九条 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公民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由其住所所在的共和国或自治省的法律决定。
如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的公民在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领域内无住所,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由他是其公民的共和国的法律决定。
如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的公民依照其住所所在的共和国或自治省的法律无行为能力,其行为能力由他是其公民的共和国的法律决定。
第十条 法人的法律人格、活动范围以及在法律上同第三者进行交易的能力由其成立登记的法院所在的共和国或自治省的法律决定,或者,如果登记不是强制的,由该法人成立所依据的法律决定。
民事法人的法律人格、活动范围以及其同第三人进行交易的能力由该法人成立所依据的共和国或自治省的法律决定。
第十一条 支配剥夺或限制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的公民的行为能力的法律为其住所所在的共和国或自治省的法律;如果该公民在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领域内无住所,准据法为他是其公民的共和国的法律。
第十二条 适用于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失踪公民的死亡宣告和对其死亡的证明的法律为其失踪时的住所所在的共和国或自治省的法律;如果该公民在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领域内无住所,准据法为他失踪时是其公民的共和国的法律。
第三章 支配婚姻、亲子关系、收养和监护问题的法律
第十三条 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公民的结婚要件由其住所所在地共和国或自治省的法律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