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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斯拉夫国际冲突法

  1.如果原告和被告都是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公民,不论其住所在何地,或
  2.如果原告是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公民并在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有住所。
  如针对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公民或在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有住所或居所的子女提起诉讼,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法院拥有专属管辖权。
  第六十五条 在本法第六十四条所指的案件中,如果双方当事人都是外国公民,原告或原告之一在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有住所,而被告人同意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法院审理该案,并且按其本国法规定允许这种管辖权时,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法院也拥有管辖权。
  第六十六条 对在父母照料下的子女的保护、抚养和教育的案件,如果被告人在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无住所,父母双方都是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公民,则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法院亦有管辖权。
  如果被告人和子女都是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公民,并且如果双方在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均有住所,则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拥有专属管辖权。
  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之规则及本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则,也相应地适用于规定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其他机关解决在父母照料下的子女之保护、培养及抚养问题的管辖权。
  第六十七条 对子女依法抚养案件,当被告在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无住所时,在下列情况下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法院也拥有管辖权:
  1.如果子女在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起诉并在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有住所,或
  2.如果原告和被告都是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公民,不论他们住所在何处,或
  3.如果原告是未成年的子女并且是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公民。
  对本条第一款未列举之依法抚养案件,如果被告在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无住所,若原告是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公民并在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有住所,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法院亦有管辖权。
  对夫妻之间和前夫妻之间的依法抚养案件,如果夫妻双方曾在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有最后的共同住所,而在审理时原告仍在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有住所,则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法院有管辖权。
  第六十八条 如果被告在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有可供支付抚养的财产,则对此抚养案件,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法院亦拥有管辖权。
  第六十九条 在决定剥夺和恢复亲权,继续亲权,使父母在管理子女财产方面具有监护人地位,宣布子女为婚生,及在决定有关人身状况和父母与子女关系的其他问题上,如果不存在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款的要件时,若提出请求人和被请求人都是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的公民,或者当只有一人在参加诉讼而那人是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公民,则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法院有管辖权。
  第七十条 对批准结婚,如果提出请求人是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公民,或者提出请求人之一是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公民,不论要求结婚的人的住所在何处,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法院拥有管辖权。
  如果要求批准结婚的未成年人是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公民,或者如果婚姻双方都是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公民,而婚姻在外国缔结,则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法院有专属管辖权。
  第七十一条 对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公民遗留的不动产(遗产)的争议,如果那种遗产在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境内,则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有专属管辖权。
  如果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公民遗留之不动产在外国,只有当按照不动产所在国法律,该国机关无权管辖时,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法院才拥有管辖权。
  对于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公民遗留之动产的争议,如果动产在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境内,或者如果按动产所在地的外国法律该国机关无管辖权,或者如果那个机关拒绝审理该遗产案件时,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法院拥有管辖权。
  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规则也适用于继承权关系案件的管辖权,以及债权人对遗产提出要求的案件的管辖权。
  第七十二条 对外国公民遗留之不动产的争议,如果不动产在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境内,则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法院有专属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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