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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斯拉夫国际冲突法

  第五十四条 在财产权请求案件中,如果被告的财产或诉讼标的物在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领土内,则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法院有管辖权。
  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法院,对被告居住在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国内时产生的债务案件也拥有管辖权。
  第五十五条 在针对在外国有活动中心,而其债务在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产生或应在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履行的自然人或法人的案件中,如果该人在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领土内有其代表机构或代理机构,或者,如果被委托进行其业务的联合劳动组织的活动中心在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内,则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法院拥有管辖权。
  第五十六条 关于对属于社会所在财产中之不动产处置权案件,关于所有权和公民及法人财产中之不动产的其他物权的案件,关于妨碍占有不动产的案件,以及由不动产的租赁关系,或由利用住宅或公共场所的合同而产生的案件——如果该不动产位于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领土内,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法院有专属管辖权。
  第五十七条 对于妨碍占有动产的案件,按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和第五十一条的规则处理,或者如果这种障碍发生于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领土内,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法院拥有管辖权。
  第五十八条 对有关社会所有财产中的航空器、海轮和内河航行船舶的处置权和抵押权的案件,有关公民、法人财产中的轮船和航空器的财产权和其他权利的案件,及有关航空器和轮船租赁关系的案件,如果航空器或船舶向之注册的登记簿在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境内,则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法院也有管辖权。
  对妨碍占有本条第一款的航空器和船舶的案件,当航空器或船舶向之注册的登记簿在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境内,或当障碍发生于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境内时,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法院拥有管辖权。
  第五十九条 对涉及在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境内财产的夫妻财产关系案件,如被告人在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无住所,而原告人在起诉时在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有住所或居所,则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法院也拥有管辖权。
  如果大部分财产在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境内,而另一部分在外国,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法院只在该案中对位于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境内的那些财产进行判决;在被告人同意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法院审理该案的情况下,才可对在外国那部分财产也进行判决。
  第六十条 本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则不涉及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法院对财产案件的专属管辖权。
  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法院按照本法规定对夫妻财产关系案件行使管辖权,无论有关的婚姻是否保持或终止,或已确认婚姻关系不存在。
  第六十一条 对确认婚姻存在或不存在,婚姻无效或离婚(婚姻案件),当被告在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无住所时,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法院在下列情况下也拥有管辖权:
  1.如果夫妻双方都是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公民,不论他们住所在何处,或
  2.如果原告是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公民,并且在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有住所,或
  3.如果夫妻双方曾在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有其最后住所,而原告在起诉时在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有住所或居所。
  如果夫妻中被告一方是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公民,并且在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有住所,则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法院拥有专属管辖权。
  第六十二条 对本法第六十一条之案件,如夫妻双方是在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曾有最后的共同住所的外国公民,或原告在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有住所,但被告同意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法院审理,并且按夫妻双方所属国法规允许这种管辖权,则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法院亦有管辖权。
  第六十三条 对离婚案件,如果原告是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公民,而有管辖权的法院所属国的法律未规定离婚制度时,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法院亦拥有管辖权。
  第六十四条 对确认或否认父亲身份或母亲身份的案件,当被告人在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无住所时,在下列情况下,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法院亦拥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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