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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斯拉夫国际冲突法

  如果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法律无准正的条件,而父母和子女在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有住所,则依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法律。
  其他人或国家机关对于子女准正之同意,依子女的本国法律。
  第四十四条 对实行收养和终止收养的条件,依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共同本国法。
  如果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国籍不同,对实行收养和终止收养的要件,重叠适用他们所属的两国法律。
  如果夫妻共同收养,对实行收养和终止收养的条件,除被收养人之本国法外,还应依夫妻各自的本国法律。
  对收养的方式,依收养实行地法律。
  第四十五条 对收养的效力,依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在实行收养时的本国法。
  如果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国籍不同,应依他们共同住所所在国法律。
  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国籍不同,而住所也不在同一国家,如果他们中一人为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的公民,则依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法律。
  如果收养人和被收养人都不是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公民,则依被收养人之本国法律。

第三章 管辖和程序

一、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法院和其他机关对有涉外因素案件的管辖权

  第四十六条 如果被告在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有住所或活动中心,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法院有管辖权。
  如果被告在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和其他国家均无住所,而他在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有居所,则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法院有管辖权。
  如果诉讼当事人都是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公民,并且如果被告在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有居所,则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法院有管辖权。
  如果在诉讼中有较多的被告,并且在被告人中有一人在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有住所或活动中心,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的法院有管辖权。
  在非诉讼程序中对法律关系作出决定,如果被请求的人在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有住所或活动中心,而只有一人参加诉讼程序时,若该人在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有住所或活动中心,除本法另有规定者外,则南斯托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法院有管辖权。
  第四十七条 在本法或其他联邦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法院有专属管辖权。
  第四十八条 如果外国法院按照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关于法院管辖权的规则中所没有的那种管辖标准,在针对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公民的纠纷中行使管辖权,则也依这些标准,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法院在该外国公民作为被告的纠纷中也拥有管辖权。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只有当他们中至少一方是外国公民或是在外国有活动中心的法人,而且在按照本法和其他联邦法律的规则,不属于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法院对之行使专属管辖的那种案件中,才能达成关于外国法院管辖权的协议。
  当事人只有至少有一人是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的公民,或在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有活动中心的法人,才能达成关于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法院管辖权的协议。
  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则不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至第七十条所指的案件的管辖权。
  第五十条 当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法院的管辖权是以被告同意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法院审理为依据时,被告作出对起诉的答辩表示其同意进行审理,但对支付命令提出异议,不应认为是反对管辖。
  第五十一条 当根据本法规定,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法院的管辖权由诉讼当事人具有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国籍这个前提所决定时,这种管辖也适用于在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有住所的无国籍人。
  本条第一款的规则也相应地适用于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其他机关的管辖权。
  第五十二条 在以入在外国的、由国家机关、联合劳动组织或其他社会法人派往那里工作或劳动的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公民为被告的案件中,如果他们在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有住所,则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法院拥有管辖权。
  第五十三条 有关非契约的损害责任案件,如果按照本法第四十六条和第五十条至第五十二条的规则南斯拉夫法院拥有管辖权时,或者损害发生于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领土内时,则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法院拥有管辖权。
  本条第一款的规则也适用于财产和人身保险单位根据那些单位的直接责任的规定应向第三者赔偿损失的案件以及根据损害赔偿的给付请求,针对应履行给付的债务人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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