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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斯拉夫国际冲突法

  对行为之不法性,依行为实施地或后果发生地法律,如果行为在许多地方实施或后果在许多地方发生——按上述任何一个地方法律该行为是不法的,即为不法行为。
  第二十九条 如果造成损害赔偿之债的事件,发生在轮船上,在公海上或在航空器上,则轮船所属国法律或航空器登记国法律应视为造成损害赔偿之债的事实发生地法律。
  第三十条 对继承,依被继承人死亡时的本国法。
  对立遗嘱的能力,依遗嘱人立遗嘱时的本国法。
  第三十一条 遗嘱在形式上如果按下列法律之一为有效者,即属有效:
  1.按遗嘱作成地法律;
  2.按遗嘱人立遗嘱时或死亡时的本国法律;
  3.按遗嘱人立遗嘱时或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律;
  4.按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的居所地法律;
  5.按照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法律;
  6.对不动产——还要依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遗嘱的撤销的方式,如果其方式符合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遗嘱有效性的任何一个法律即为有效。
  第三十二条 结婚的条件,依结婚时各自本国法。
  要求在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主管机关登记结婚的人,按其本国法律具备结婚条件,如果该人按照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的法律却存在着早婚、近亲和智力缺陷等障碍,不允许其结婚。
  第三十三条 对婚姻方式,依婚姻缔结地法律。
  第三十四条 对婚姻无效(不存在或无效力)按本法第三十二条所规定的结婚时所遵循的那个法律。
  第三十五条 对离婚,依起诉时双方共同的本国法律。
  如果夫妻双方在起诉时国籍不同,则重叠适用他们双方所属的两国法律。
  如果按本条第二款规定之法律不能离婚,而起诉时夫妻中之一方在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有住所,则依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的法律。
  如果夫妻一方是在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无住所的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公民,而按本条第二款规定之法律不能离婚,则对离婚适用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法律。
  第三十六条 对夫妻人身关系和法定财产关系,依其本国法。
  如果夫妻国籍不同,依其共同住所所在国法律。
  如果夫妻双方既无共同国籍,住所又不在同一国家,则依他们最后共同住所所在国法律。
  如果依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仍不能确定应适用的法律,则依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法律。
  第三十七条 对夫妻有契约的财产关系,依缔结契约时对人身关系和法定财产关系所适用的法律。
  如果本条第一款所指定的法律规定夫妻可以选择对婚姻财产契约适用的法律,则应依他们选择的法律。
  第三十八条 如果婚姻无效或已终止,对人身关系和法定财产关系应依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法律。
  在本法第三十六条所列举的情况下,对夫妻双方有契约财产关系,应依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法律。
  对非婚同居人之间有契约的财产关系,依缔结契约时对他们的财产关系所适用的法律。
  第三十九条 对非婚同居人的财产关系,依其本国法。
  本条第一款所指的人国籍不同,则应依他们共同住所所在国法律。
  对非婚同居人之间有契约的财产关系,依缔结契约时对他们的财产关系所适用的法律。
  第四十条 对父母和子女的关系,依其本国法律。
  如果父母和子女国籍不同,依他们共同住所所在国的法律。
  父母和子女国籍不同,而住所又不在一国,如果子女或父母中之一方是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公民,则依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的法律。
  对在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中未规定之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应依子女的本国法律。
  第四十一条 对承认、确定或否认父亲身份或母亲身份,应依被承认、确定或否认其父亲身份或母亲身份的那个人在子女出生时的本国法。
  第四十二条 对除父母和子女之外的亲属之间的或对姻亲的抚养义务,应依提出抚养请求之人的本国法。
  第四十三条 对准正,依父母之本国法,而如果父母国籍不同,则依父母所属国中认为准正有效的那方的国家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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