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提交仲裁的目的是为了剥夺弱方当事人的权利,使其无法处于本章所规定的司法管辖之下。
第二千零六十五条 对某案有合法管辖权的秘鲁法院有权对该案的反诉行使管辖权。
第二千零六十六条 前条所指的诉讼如果是相同的当事人就同一诉因提起的,倘若秘鲁法院能够预见外国法院在三个月内将作出可被秘鲁承认和执行的判决,秘鲁法院应停止审理该案。
在秘鲁提起的诉讼,于送达之日开始。
秘鲁法院拒绝受理外国法院已作出判决的案件。
第二千零六十七条 秘鲁法院处理以外国国家、政府首脑、外交代表、国际组织以及它们的代表为被告的诉讼时,依秘鲁批准的国际条约行使管辖权。
除非本章另有规定,秘鲁法院不得受理以下案件:
(一)位于国外的不动产物权之诉;
(二)依第二千零六十条规定,当事人自愿接受外国法院管辖的案件;
(三)有关自然人身份和能力或家庭问题的诉讼,且诉因与秘鲁没有实际联系。
第三章 准据法
第二千零六十八条 自然人的出生和死亡,依其住所地法。
在法律结果取决于数个死者中的一个存活较长,且这些死者受几个不同的、相互矛盾的推定存活者取得遗产的制度时,适用民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民法第六十二条:在相互有继承权的数人几乎同时死亡而又无法确定谁先死时,推定他们同时死亡,相互无继承权)
第二千零六十九条 失踪宣告,依失踪人最后住所地法。失踪宣告对失踪人财产的法律效力依宣告失踪的准据法。
失踪人其他一切法律关系仍适用失踪前应服从的法律。
第二千零七十条 自然人的身份和能力,依其住所地法。
住所的变更,不改变自然人的身份或限制其依先前住所地法取得的能力。
在秘鲁履行的、与合同和债的法律有关的法律行为,只要依秘鲁法,当事人有行为能力,并不能以无行为能力而无效,除非是一个单方法律行为或是关于在国外的不动产物权。
第二千零七十一条 监护和其他保护无行为能力人的制度,依无行为能力人之住所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