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千零五十八条 关于承袭财产诉讼,秘鲁法院在下列情况下对住所在国外的被告仍行使司法管辖权:
(一)当诉讼涉及位于秘鲁的财产物权时,对于不动产,秘鲁法院行使专属管辖权;
(二)当诉讼涉及在秘鲁履行的债务,或因合同在秘鲁订立或因事实发生在秘鲁而引起的债务责任,或对于因实施犯罪或违法行为其结果发生在秘鲁而提起民事诉讼时,秘鲁法院有专属管辖权;
(三)当双方当事人明显或默示接受司法管辖权时,除非当事人事先或在投诉时另有约定,当事人选择的法院有专属管辖权。
第二千零五十九条 毫无保留地在诉讼中出庭,这一事实应被视为默示接受司法管辖权。
为了拒绝司法管辖权或在其人格、权利和财产受到威胁而被迫出庭者,不能被视为默示接受司法管辖权或支持法院管辖权的延伸。
第二千零六十条 选择外国法院,或为有利于进行承袭财产诉讼而延伸管辖权,应予承认,只要这些诉讼不涉及秘鲁法院的专属管辖权,且不构成滥用权利或违背秘鲁的公共政策。
第二千零六十一条 秘鲁法院有权对涉及普遍诉因的诉讼(如对破产财产的分割或对死者财产的分割),行使司法管辖权,甚至诉讼是对在外国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只要依秘鲁的国际私法规则对此案适用秘鲁法。
但是,秘鲁法院对破产案件管辖权的行使以在秘鲁的财产为限,不得违反本编第四章的规定。
第二千零六十二条 对自然人的身份和能力或家庭问题的案件,即使被告住所在国外,秘鲁法院在下列情况下有权行使司法管辖权:
(一)依秘鲁国际私法规定适用秘鲁法时;
(二)在当事人明示或默示接受秘鲁法院管辖,而诉因与秘鲁有实际的联系时。
第二千零六十三条 秘鲁法院为保护秘鲁境内的自然人,有权为实行临时措施而行使管辖权,即使被告住所在国外,且秘鲁法院无权审理该案的实质问题。
第二千零六十四条 如果双方当事人将一个不属于秘鲁法院专属管辖权范围的争议提交仲裁,秘鲁法院应拒绝管辖,除非:
(一)提交仲裁是为秘鲁法院提供最终的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