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鲁民法典(第十编)
(1984年11月14日)
第十编 国际私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千零四十六条 外国人与秘鲁公民享有相同的民事权利,除为国家利益之需要对外国人和外国法律实体规定的禁止和限制者外。
第二千零四十七条 与外国法律体系相关联的法律关系的准据法,依秘鲁批准的国际条约确定;国际条约不能确定的,依本法的规定。
国家私法的原则和公认的准则可以补充适用。
第二千零四十八条 法官依本法规定,适用外国的实体法规则。
第二千零四十九条 依本法的冲突规则指定适用的外国法律条款,如果其适用会导致与国际公共政策或善良风俗抵触,则不予适用。
这时,应适用秘鲁实体法规则。
第二千零五十条 根据秘鲁冲突法指定的外国法取得的合法权利,如不违背国际公共政策或善良风俗,在秘鲁同样有效。
第二千零五十一条 依本法规定应适用外国法,必须由法官依职权予以适用。
第二千零五十二条 双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他们认为足以证明外国法的存在和内容的证据,法院可以拒绝或限制不合适的提供证据的方法。
第二千零五十三条 法官可以依当事人之申请或依职权,要求行政机关通过外交途径,取得由外国法院对被适用的外国法的存在和解释作出的报告。
第二千零五十四条 对于外国法院的请求,秘鲁最高法院被授权通过外交途径对秘鲁法作出咨询意见。
第二千零五十五条 对外国准据法的解释,依其所属的法律。
第二千零五十六条 如按照应适用的外国法律制度有几个不同法律体系共存,应根据该外国法律制度中有效的原则解决国内冲突。
第二章 司法管辖权
第二千零五十七条 秘鲁法院有权对住所在秘鲁境内的被告行使司法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