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造成损害的行为发生于本州并且是由某一住所在本州或与本州存在其他重要联系的人实施,则前款规定不予适用。在这些情况下应适用本州法律。
第三千五百四十四条 损失分摊与经济保护争议
与损失分摊和经济保护有关的争议,诸如发生在某一因违法行为或准违法行为而受损害的人与造成损害的人之间的争议,受依以下顺序而确定的法律支配:
(1)在损害发生时,如果受害人与加害人定居同一州内,则为该州法律。如果当事人定居于不同州,而这些州有关特定争议的法律在实质上是相同的,则这些当事人可以被视为定居于同一州。
(2)在损害发生时,如果受害人与加害人定居于不同州:(a)如果损害及导致损害的行为均发生于上述州中之一州内,则为该州法律;(b)如果损害及导致损害行为发生于不同州,则为损害发生地州法律,只要(i)受害人定居于该州,(ii)加害人应当预见到损害在该州发生,及(iii)该州法律为受害人规定的经济保护标准高于损害行为发生地州法律的规定。
第三千五百四十五条 产品责任
产品所致损害的侵权与准侵权责任以及损害赔偿,无论是补偿性、特殊性还是惩罚性的,均适用本州法律,只要:(1)损害是由一个住所或居所在本州的人在本州所遭受;或(2)该产品是在本州加工、生产或获得,并且在本州或其他州导致某一定居于本州的人受到伤害。
如果导致损害的产品以及被告的任何同类产品都无法通过正常商业渠道在本州获得,则前款规定不予适用。
前款所未规定的所有情况受本章其他条款支配。
第三千五百四十六条 惩罚性损害赔偿
本州法院不得判处惩罚性损害赔偿,除非得到以下法律的授权:
(1)损害行为发生地州法律和损害结果发生地州法律或其行为导致损害的人的住所地州法律。
(2)损害发生地州法律及其行为导致损害的人的住所地州法律。
第三千五百四十七条 例外情况
对于例外情况,如果从有关情况的整体性来看,根据第三千五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原则,另一州的法律如果不被适用于该特定争议,其政策很明显地将受到最严重损害,则依照第三千五百四十三条至第三千五百四十六条所确定的法律不予适用。在此种情况下该另一州法律应予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