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千五百三十八条 形式
合同在形式上如果符合以下法律即为有效:(1)订立地州法律;(2)如果履行将在该州进行则为履行地州法律;(3)当事人共同住所地或营业地州法律;或(4)根据第三千五百三十七条或第三千五百四十条的规定支配合同内容的法律。
但是如果出于公共秩序的原因根据第三千五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支配合同内容的法律要求某种特定的形式,则必须符合该种形式。
第三千五百三十九条 能力
某人如果根据其缔结合同时住所地州法律或者根据第三千五百三十七条所规定的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具有缔结合同的能力,则其拥有缔约能力。
第三千五百四十条 当事人意思自治
所有其他契约之债引起的争议受当事人明示选择或显然信赖的法律支配,除非该法律违背了依照第三千五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本应适用的法律所属州的公共政策。
第三千五百四十一条 其他法律文书和准合同之债
除本州法律另有规定外,适用于合同以外的其他法律文书以及准合同之债的法律依照本章的原则确定。
第七章 侵权行为与准侵权行为之债
第三千五百四十二条 一般规则
除本章另有规定外,由侵权行为或准侵权行为之债引起的纠纷适用一旦其法律不被适用于该纠纷,则其政策将受到最大损害的州的法律。
该州应通过权衡所涉各州有关政策的强度和适当性加以确定,并考虑到:(1)每一州与各方当事人及引致争端发生的事件的适当联系,包括行为地和伤害地,当事人的惯常居所,或营业地,以及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的关系聚集地国;以及(2)第三千五百一十五条中所提到的政策,以及制止不法行为和弥补损害行为所导致的后果的政策。
第三千五百四十三条 行为与安全纠纷
与行为和安全的标准有关的争议受造成损害的行为发生地州法律支配,只要损害在该州发生,或在另一州发生而该州法律没有规定一个更高的行为标准。
在任何其他情况下,该争议受损害发生地州法律支配,如果其行为导致损害发生的人应当预见到损害会在该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