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千五百二十六条 共有的终止;动产和夫妻一方在另一国居住时所获得的路易斯安那不动产
一方居住于本州的夫妻,如果因死亡或离婚而导致其共有关系终止或解除,则他们对于夫妻一方在婚姻期间在他州居住时所获得的位于本州的不动产以及无论位于何处的动产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应当依照以下规则确定:
(1)依照本州法律被归为共同财产的财产应依照该法作为共同财产对待;以及
(2)依照本州法律不被归为共同财产的财产应作为获得该财产的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但是,夫妻另一方仅仅从价值上对该财产享有获得财产的夫妻一方获得财产时住所地国法所赋予的同样权利。
第三千五百二十七条 夫妻一方在他州居住期间获得的路易斯安那不动产;获得财产的夫妻一方在他州居住期间死亡
对于不在本州居住的夫妻一方的死亡,该方在本州之外定居时所取得的位于本州的,并且依照本州法律不属于共同财产的不动产,出于对尚存的夫妻一方的照顾,尚存的一方仅在价值上对其享有死者死亡时住所地法所规定的同样的权利。
第四章 继承
第三千五百二十八条 遗嘱处分财产的形式有效性
遗嘱处分财产在形式上如果是以书面做成并符合以下法律则为有效:(1)本州法律;或(2)立嘱时立嘱行为地州法律;或(3)立嘱人立嘱时或死亡时住所地州法律;或(4)对于不动产,则为不动产所在地州法院可能适用的法律。
第三千五百二十九条 承诺的能力及其瑕疵
如果某人在立遗嘱时根据其立嘱时或死亡时住所地州法律具有立嘱能力,则其具有立嘱能力。
如果立嘱人根据两个州的法律均具有立嘱能力,则其在遗嘱中所表达的意愿只要根据那些州中至少一州的法律无瑕疵,则应被认为无瑕疵。
如果立嘱人只是根据第一款中所提到的州中一州的法律具有立嘱能力,则其在遗嘱中所表达的意愿仅在依该州法律无瑕疵时才可被认为无瑕疵。
第三千五百三十条 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资格
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资格或无资格依照死者死亡时住所地州法律确定。
但是,对于位于本州的不动产,受遗赠人必须具有本州法律规定的资格。